日前,一名留學日本的香港學生被控煽動意圖罪,引起廣泛討論。
在香港普通法中,若罪行部分在香港境內、部分在香港境外進行,則法院可以對有關罪行實施管轄權。另外,若罪行由法例規定,而法例本身以籠統的措辭表達,則法院可以管轄在境外發生但其後果波及香港境內的罪行,除非有關罪行根據國際法應由另一個司法管轄區管轄。故此,即使香港國安法第三十七條的文意有可能只適用於香港居民在香港以外實施「本法規定的犯罪的」,即有可能只適用於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四項罪行,並不一定涵蓋《刑事罪行條例》第10(1)(a)條規定的煽動意圖罪,香港法院也有可能根據普通法原則實施管轄權。
雖然如此,香港國安法的「域外效力」還是值得研究,特別是它在不完整罪行的適用。在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以來,大部分的案件都是以不完整罪行的形式定罪。另外,某些大案,例如非法「初選」案被控的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以及黎智英被控的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也是以不完整罪的形式檢控。在本案中,該名留學生原本被捕的罪名也是煽動分裂國家罪這項不完整罪,最後才改控煽動意圖罪。
在國際法層面,對境外進行的不完整罪實施域外管轄權的例子不時發生,其中一個例子就是俄羅斯人Viktor Bout的案件。Bout是一名俄羅斯公民,也是一名國際軍火商。在該案中,他被控串謀售賣總值數百萬美元的軍火予哥倫比亞革命武裝力量人民軍,以用於殺害於哥倫比亞的美國公民。該案並不在美國發生,也沒有美國公民因此受害,所以該案只能根據不完整被動屬人原則(inchoate passive personality jurisdiction)或不完整保護管轄原則(inchoate protective jurisdiction)處理。
就不完整被動屬人原則而言,它容許國家立法禁止非公民在境外針對公民的不完整罪,以保護公民在境外的法益。就不完整保護管轄原則而言,它禁止非公民在境外干犯指明的不完整罪,傳統上包括國家安全罪及偽鈔罪,但近年來也有國家把這項原則引申至恐怖活動、干預政府運作及保護國有財產等。此外,若不完整罪在境外發生,而被告期望罪行的後果波及境內,則不完整客觀屬地原則(inchoate objective territoriality jurisdiction)亦可適用。取決於罪行情節、被告意圖和罪行後果,以上的原則都可以成為香港國安法第三十八條針對非香港居民在香港境外實施該法規定的犯罪的法理基礎。
大部分的香港國安法的罪行都以不完整罪的形態檢控、定罪和量刑,反映不完整罪對香港國安法的有效落實相當重要。首先,基於香港國安法的性質,要實行完整罪行的機會較少,更多時候更需要檢控方取締不完整罪,把罪行扼殺在搖籃之中。另外,由於串謀的證據要求較低,有時檢控方也會選擇控告串謀罪,使陪審團更容易明白證據和作出判決,增加入罪的機會。「光城者案」便是相關的例子。
雖然這次留學生被控煽動意圖罪並非香港國安法第三十八條下保護管轄原則適用的例子,但不能排除將來需要向非香港居民在海外實施的不完整罪或完整罪進行檢控。故此,當局需要研究相關的法理基礎並清楚向境內外的受眾說明,以爭取支持和避免無理批評。
香港律師、清華大學法學博士生、香港城市大學法律學院研究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