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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後/大律師「政治公會」 法定權力應予取消\卓 銘

時間:2021-04-02 04:24:52來源:大公報

  香港由完善選舉制度開始,全面落實「愛國者治港」原則,但整個特區,需要愛國者的崗位自然不止特區政府與立法會兩者,還包括其他涉及公權力的機構和專業組織。

  法治作為香港社會最重要的核心價值之一,大律師公會等法律組織自然被公眾寄予厚望,尤其大律師公會本身並非普通的專業團體,大律師必須成為公會會員,才會獲發牌照執業,亦即大律師公會本身可謂代表了全港近1500名大律師的聲音。另外,負責建議法官任命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也包括一名大律師作為委員。可以說,雖然大律師公會並非官方機構,但仍對特區的司法權擁有間接影響力。

  背棄專業存在有何意義

  正正因為大律師公會的重要性,其近年來的某些舉動才為公眾非議。最近的例子,莫過於其新任主席夏博義,先是抹黑香港國安法、要求特區政府越權主動修改國安法,隨後更被踢爆其為英國政黨成員,更曾任牛津市議員,而且事件曝光後仍然堅拒退黨。換言之,一名外國政客,竟然可以擔任香港最重要法律組織的主席,不單止對中央制定的特區法律指手畫腳,還可以間接影響香港法官的任命,真乃荒天下之大謬!

  夏博義今年一月上任主席,英國傳媒同月揭發其政客身份,事件至今近三個月,夏博義還狡辯說作為公會主席與英國政黨成員之間沒有利益衝突,一副「你奈我何」的態度。大律師公會更是敷衍了事,二月初發完一紙聲明稱夏博義言論屬「個人意見」後,整個公會管理層猶如石沉大海,企圖大事化小,小事化無。

  大律師公會掌管公權力,但對公眾甚至業內質疑不屑一顧,更不斷往「公民黨2.0」一途墮落。作為法律專業組織卻不再專業,那這個組織還有何存在的必要?

  其實在國際上,大部分普通法國家或地區,都已經無分大律師(訴訟律師)與律師(事務律師)之別。以美國為例,律師只要通過資格考試,就能在法院提出訴訟或辯護。至於英國,雖然目前仍會專門劃分訴訟律師與事務律師,但在英格蘭與威爾士,一名律師可以同時持有兩項資格,不如香港一般,大律師與事務律師只能兩者擇其一,而且轉換身份還需要不同時長的執業經驗和考試。可以說,現在律師行業的合併已屬普通法地區的世界性趨勢。

  再者,兩者合併不只是程序上的簡化,於社會、法治也確實有一定的好處。比如首當其衝者,是一般市民更容易支付法律訴訟所需的費用。在香港,大律師的收費視乎案件複雜程度、所需時間,與大律師本身的資歷和經驗,而且還分「委聘費」和「延續聘用費」兩項,即使便宜者也需要數萬甚至數十萬,對基層之言,這已經等同天價,更不要說那些動輒收數百萬的資深大律師。

  如果事務律師可以擔當訴訟工作,一來基於市場調整,二來目前事務律師的平均收費也較大律師低,屆時也就有更多市民能夠負擔訟費。其次,則有望改善大律師行業青黃不接的問題。其實說「青黃不接」,也許未必準確,大律師行業其中一個大問題是,大多數人都會想聘用資深大律師上庭,卻變相令新入行,或資歷尚淺的新人缺乏工作機會,不少年輕大狀最終被迫轉行,久而久之,恐怕大律師將成夕陽行業。

  因此,若然兩者合併,大律師也可以負責草擬商業合約、負責稅務、遺產或按揭等工作,就能提高年輕律師的能動性,至少讓其有更大的發展空間。其實早於2010年,香港立法會已通過《2009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容許有五年訴訟經驗的事務律師向高等法院申請發言,當時被視為行業合併的第一步,但至今十一年過去,卻一直未有下文。

  司法制度改革不能再拖

  當然,也不是說大律師制度只有缺點沒有好處,比如其「的士站原則」,即任何人只要可以支付訟費,而且案件在該大狀的能力範圍以內,就不得「拒載」。這可以更好地保障所有市民的法律權利。另一方面,經事務律師轉介後才可聘任大律師,亦可令大律師適當地維持其獨立性。雖然這些特點可以在合併後仍然保留,但業界對於保留多少、如何保留,仍有不少爭議。

  以上說的這些,前提是香港的大律師制度必須保持專業,但眼前所見,大律師公會愈來愈像一個政黨,終日沉迷政治遊戲,夏博義事件不在話下,由「一地兩檢」至前年「修例風波」,大律師公會都以抹黑政府政策為樂,對暴徒的打人燒人殺人的惡行卻視若無睹,連當時身為副主席的蔡維邦都憤然離任以示不滿。遑論業內目前面對的困境和危機,大律師公會又有沒有展現過一絲解決的決心?

  作為香港維護法治、司法獨立的中堅力量,大律師公會近年的往績只教人失望。香港在司法制度改革方面本已落後於人,大律師公會倘若連其最基本的專業精神都無法維持,還有何德何能享有其公權力,豈不是拖累香港的律師行業?就算不為香港整體,至少為同行利益着想,大律師公會也是時候認真考慮其未來的發展方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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