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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話要說/國安法損「司法獨立」是偽命題/童 生

時間:2020-06-30 04:24:04來源:大公報

  日前,香港終審法院前首席法官李國能發文聲稱:「國安法說明文件提到由行政長官指定若干法官審理國安案件,以及中央機構行使管轄權的兩點,會損害香港的司法獨立。」此番「損害論」格局狹隘,缺乏邏輯,背離事實,嚴重誤導香港市民。

  首先,無論是單一制還是聯邦制國家,維護國家安全均是中央事權,相應的立法執法司法都屬於國家層級事務,這是基本的國家主權原則,也是各國通例。在國家安全案件審理中,美國等西方國家通過「特別法庭」「秘密法庭」直接審理,實際上避開了地方法庭。事實說明,地方在國家安全事務方面是沒半點話事權的。同理,香港不管作為多麼特別的行政區,本質上在國家安全事務方面也是沒有話事權的。

  其次,基本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該條還有更為細緻的說明,香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該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但行政長官所發證明文件,必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證明書。這就說的十分清楚,香港法院對於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沒有話事權,就算在審理案件時遇到相關問題需要核實,也必須經中央政府同意,但並不代表你有權限審理國防、外交案件。維護國家安全是與國防並列的國家行為,只要中央不授權,香港法院則無權過問。

  因此,不管是從國際通行做法來講,還是從基本法來看,從根子上講,香港法院本來就無權審理國家安全案件。

  作為香港原本沒有的一項司法權限,中央出於對香港的高度信任,授予香港法院審理國安案件的部分權限,而香港法院原有的審判權限、審判範圍絲毫未減。那麼,舊權未減,又賦新權,何損之有?

  舉個例子,一家公司原本只經營房地產、水電、煤氣等普通行業領域,享有充分的獨立經營權。在這些業務不受任何減少和壓縮的情況下,相關部門允許你參與從未放開的航天、核電等其中一部分業務,你會因為相關部門保留最核心業務不開放,而下定論公司原本的獨立經營權受到損害了嗎?

  有個情況李國能應該最為清楚,香港終審法院的正式審訊由5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庭長由首席法官擔任,成員有1至2名「非常任法官」。這些「非常任法官」來自一份「特定名單」,有英國、澳洲、新西蘭、加拿大等最高級別法院在任或退休法官,他們只參與個案審訊,但對案件根本沒有最終管轄權(這個慣例還是李國能親自建立的)。那照李國能的「損害論」邏輯,「非常任法官」抽自特定名單,名單內法官所屬法院或區域對參與案件無任何管轄權,那豈不是這些「非常任法官」所屬地的司法獨立都受到了損害?但事實卻恰恰相反,這些「非常任法官」不僅不認為有損害,而且一致認為有利於跨法域司法對話。

  如此說來,授權或者說「借調」「非常任法官」參與案件審理但其所屬機構不享有案件管轄權,主辦方保留管轄權的邏輯,對李國能而言是不影響司法獨立的。那為什麼中央授權香港法官審理國安案件,而中央保留部分管轄權就影響了呢?是要像終審法院對「非常任法官」那樣,由中央保留國安案件全部管轄權,才是正確邏輯?

  國安案件審理事關重大,中央在香港法院和法官原有的司法權限分毫未動的情況下,授權給特首選拔部分法官參與國安案件審理,或者說中央「抽調借調」部分法官參與到國安案件審理,其中法官必須精挑細選,不是每名法官都有能力和資格參與的。能參與那是中央給予香港法院的信任,更是入選法官之榮譽,怎麼可能會是損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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