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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防「十一」暴亂 三招勢在必行

時間:2019-09-28 04:24:00來源:大公報

  香港這場暴亂已經鬧了一百多天,民氣、士氣、人氣都在急劇減退,但最核心的暴力分子並不甘心失敗,幕後大台花了這麼多錢,部署了這麼久,本來打算畢其功於一役,自然也不希望收手。為了延續這場暴亂的聲勢,為了維繫一班暴徒的「戰意」,幕後大台不但要製作大量謠言、「鬼故事」來繼續煽動暴徒的仇警情緒,更企圖製造一場轟動事件為暴亂續命。毫無疑問,在國慶前後將是這場暴亂的高風險期,暴徒的行為將更加無底線,發動猶如恐怖襲擊的行動。如果國慶出現暴力失控,造成嚴重傷亡,特區政府再沒有理由以拖待變,緊急法屆時將勢在必行,以遏制暴力毀滅社會。

  瘋狂造謠挑動暴徒「戰意」

  對於十月一日國慶,暴徒勢將孤注一擲,一方面亂港派文宣組近日已到了瘋狂造假的境地,任何自殺案都被扭曲為「被自殺」,儘管死者家人已經澄清,文宣組還是依舊杜撰各種故事,消費死者,抹黑警隊,不斷挑動暴徒的仇警情緒,在不同地點設立一個又一個的「靈堂」,極盡「洗腦」之能事,利用仇恨來保持暴徒的「戰意」。

  另一方面,暴徒正在計劃國慶日的恐怖行動,近日在多個討論區已經流傳多個相當具體,甚至已經有參加者的極端建議,當中包括五個行動,一是Life Candle,即自焚抗議;二是暴徒喬裝暗殺反對派人士,以作嫁禍;三是扮警察到處殺人;四是全副裝備出動搶槍殺警;五是組織南亞人為骨幹的殺警察黨。

  帖文對這五個建議都有個別解釋,部分更已有具體內容,包括指已有兩名自焚人選,當中一位有末期癌症,又提到扮警察殺人的安排等。這些建議令人不寒而慄,部分人或者覺得是太過誇張,只是一些極端分子的自說自話。然而,經過這一百多日的暴力衝擊,市民親身經歷各種黑色恐怖,這些恐怖行動究竟只是建議還是真有人在準備,恐怕不得而知。

  可以肯定的是,國慶將是一個高風險期,也是這場暴亂的一個分水嶺,如果當日整體平安度過,掀不起大浪,暴徒的聲勢必將進一步下滑。因此,對於「十一」前後高風險日子絕對不能有絲毫大意。「民陣」現時已經墮落成暴徒的外圍衛星組織,不斷設法為暴徒暴力衝擊搭建平台,協助他們催谷市民上街作暴徒的人肉盾牌,加大警方的執法壓力。因應「十一」前後的高風險日子,警方根本沒有理由對「民陣」的行動發出不反對通知書,雖然此舉不可能阻止「民陣」及暴徒搞事,但至少向社會發出明確信息,這幾日是高危日,不要成為暴徒火中取栗的棋子。

  制訂「禁蒙面法」不可再拖

  警隊雖然面對百多日的暴力衝擊,面對沉重的執法壓力,個人及家屬受到安全威脅,但依然無畏無懼,守護在香港法治秩序的最前線,前線警員依然士氣高昂。但也要看到,目前對警隊執法最大的掣肘,在於在這場巨大的動亂中,特區政府依然是使用一般時期的法律去應對,並沒有善用法律工具。例如在面對暴徒的恐怖襲擊,大多數國家或地區早已引用了緊急法、戒嚴法去應對,為警方執法提供更大的支持和方便,也讓一些假記者、假街坊難以搞局。但特區政府一直仍在考慮引用緊急法,只讓警方以平常時期的法律進行止暴制亂,自然事倍功半。

  如果「十一」暴力場面再失控,出現嚴重的破壞,巨大的傷亡,特區政府將沒有理由再拖延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這條法例列明:「在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引用這條法例,行政長官即可以繞過立法會,在短時間內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regulations)。有關規例具有法律效力,根據目前形勢至少有三個規例可以即時推出:

  一是大眾呼籲已久的「禁蒙面法」,禁止在大型遊行上蒙面。這是不少國家都有訂立的法例,香港現時面對的動亂,已遠較其他國家或地區面對的嚴重,更沒有理由再拖延立法。

  二是查禁造謠的媒體、網上討論區、群組。法例授權政府「對刊物、文字、地圖、圖則、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針對這場動亂中各種別有用心的謠言滿天飛,各種「鬼故事」此起彼落,嚴重威脅社會秩序,特區政府應立即查禁相關的媒體及討論區。

  三是延長對違法人士的還押期。規定所有違法者要還押至上庭,其間不能保釋,此舉是避免警察拉人,法庭放人的問題,以免暴徒保釋後再去參與暴亂,令到野火燒不盡,春風吹又生。這些完全是法例賦予的權力,也是特區政府可用之權,基本法賦予行政長官這麼大的權力,怎可能沒有手段「止暴制亂」?這不是權力的問題,是決心問題,是意志的問題,特區政府必須拿出管治意志,及早平息這場風波。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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