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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警察使用了過度武力嗎?/聞昱行

時間:2019-07-27 03:23:49來源:大公報

  在政府宣布暫緩修訂《逃犯條例》之後的過去幾個星期,香港不但沒有回復平靜,混亂的狀況每況愈下。示威遊行從港島蔓延到九龍,在本月進一步蔓延到上水和沙田。反對派組織「和平」的示威遊行之後,都伴隨着不肯散去的人群與警方對峙,繼而發生一輪接一輪的警民衝突。早前沙田事件中有數十人受傷,其中有警察被咬斷手指。上周日不肯散去的暴徒衝擊中聯辦,觸碰「一國兩制」底線。同時,在元朗也出現針對「黑衣人」的襲擊和鬥毆。整個香港陷入數十年不見的大混亂,香港成功的基石──法治陷於淪亡邊緣,情況令人擔憂。

  香港法治面對的最大危機就是有人顛倒是非。

  在一些媒體和反對派的渲染中,暴徒的暴力被讚揚。比如前立法會議員、公民黨元老梁家傑在一個論壇中,公開表示「有時暴力可以解決一些問題」。立法會議員毛孟靜則宣布與暴徒「永不割席」。同時,警察執法使用武力則反被扭曲為「暴力執法」、「使用過分武力」、「不成比例的武力」。他們的意見是,如果示威者沒有「過分的暴力」,警察就不可以使用「過分的暴力」。不過,這種說法是錯誤的。

  首先,警察是否需要使用武力,需要使用何種武力,主要看能否恢復秩序。警察固然不能無緣無故地使用較高的武力傷人,但在一個較低的武力不能達到恢復秩序的目的的情況下,升級武力是必然的選擇。

  恢復秩序為首要原則

  在這裏,衡量的標準是「能否恢復秩序」,不是示威者的暴力去到何種程度,而是警察需要用何種程度的武力,才能恢復秩序。

  在過去幾個星期反覆出現先是經過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認可的和平示威,最後有人不肯散去,繼而衝擊政府機構的事件。警方從來沒有在和平示威階段干預,更沒有使用武力。在和平示威之後,不肯散去,繼續聚集在公眾場所,已經屬非法集會,警方有義務和權力要求人群散去,人群不肯散去,警方有義務和有權力驅散。

  在這幾次事件中,警方基本上都先是呼籲人群散去,再由警察戒備對峙,再出動特別小組用警棍等武器,在確實無法驅散之下,最後才使用催淚彈、橡膠子彈等。如果用呼籲與低度武力能驅散或者抵禦衝擊,警察何需使用催淚彈等呢?

  其次,退一步說,暴徒的武力也足以讓警察動用較高程度的武力。在視頻中可見,暴徒不是「手無寸鐵」。在攻擊性方面,有雨傘、鐵枝,甚至磚頭等,足以傷人甚至斃命。在防禦性方面,有面罩、頭盔和雨傘等,足以應付警方警棍等的低烈度武器。與2014年相比,暴徒裝備的升級,乃至低烈度武器無法奏效,是這次警方也必須提升武力程度的重要原因。

  即便如此,還有批評指責警方動員的武力過高,在他們眼裏,只有警方的武器必須與示威者的處於同一水平,才算是符合「合比例」的「必要性原則」。

  這忽視了,警察不是打擂台的拳手,並不要求他們在「公平」的條件下打贏不法分子。相反,警察在執法過程中自身的安全,對警隊建設異常重要。因此,作為一種制度,警察本來就需要比「不法分子」擁有更加高級的武力配置,也擁有合法地使用這些武力的授權,這樣才能在有效對抗不法分子的同時,又能保障警察的安全。

  筆者認同,在行動之前,對沒有裝備的「調停者」不必使用高級別的武力。但最關鍵之處,就是很多這類畫面都發生在警方正在驅散非法集結的示威者的行動過程中。是否在行動過程中,就構成了兩者的本質的區別。

  警方執法不需調停者

  在處於目標為恢復秩序的行動中的警方行動人員眼裏,只有服從命令盡快離開的人,和不服從命令繼續聚集的人,根本不需要所謂的「調停者」。打個比方,如果警方正在抓賊,這時跑出一個人來「調停」,這難道不是故意破壞警方的行動嗎?況且,所謂的「調停者」同樣是警方逐步升級武力的過程中,依然不肯散去的非法集結者中的一員,無非是沒有裝備而已。即便他們「手無寸鐵」,對警方沒有威脅,但同樣是不聽警方的命令,更是嚴重地阻礙了警方的驅散行動。

  最後,警方使用武力同樣符合「狹義比例原則」。任何一個政府,政權的穩定都位於相當高的重要性階次。對香港這個「一國兩制」的特殊政治實體而言,保障中央政府的權威更是重要之極。因此,保證政府機構不受衝擊,尤其是中聯辦不受衝擊,這是「很大」的目的,而不是「很小」的目的。

  相反,有人認為警方動用武力,造成「很大的傷害」,則屬誇大。至今傳媒報道中,似乎受傷最重的就是被咬斷手指的警員。如果這樣的結果也被說成是「很大的傷害」的話。那麼警方就不要做任何行動好了。君不見,在法國黃背心示威中,法國警方的行動導致了十多人死亡。與之相比,香港警察的執法只能用文明來形容。

  資深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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