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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Q劉小麗具法理基礎\文兆基

時間:2019-02-01 03:17:57來源:大公報

  在上年11月的立法會補選裏,劉小麗由於主張自決蘊含「港獨」選項,而被選舉主任取消了參選資格(DQ)。直至上周五,劉小麗提出選舉呈請,質疑選舉主任沒給予她充分解釋的機會,並在沒有提出充分證據的情況下,僅憑小麗民主教室網站和「親中媒體」的報道資料,便決定她的參選資格無效,使劉小麗的參選權因她關連的政治組織而被限制,違反了《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和《香港人權法案》,因而要求法庭推翻補選結果。

  由於案件可能已進入法律程序,本文無意評論案件,而是提出一些事實性的補充資料,讓大家了解劉小麗被選舉主任取消參選資格的原因。

  首先有一點必須指出,按照現行的《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規例》(下稱作《選舉規例》)第16條的規定,選舉主任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決定有關候選人是否獲有效提名,又規定候選人若已遵從《立法會條例》(第542章)第37、39及40條的規定,選舉主任須決定對方獲有效提名。

  在此情況下,候選人必須填妥一份載有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聲明的提名表格,是《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的規定,即是若有候選人所作出的擁護《基本法》聲明並非出自真誠,該份聲明將被視作虛假聲明而沒有法律效力,而該人的提名表格自然不被視作填妥,選舉主任自然需要《選舉規例》第16條的規定,決定該名候選人並無獲得有效提名的資格。

  給予解釋機會非硬性規定

  事實上,整份《選舉規例》並無任何硬性規定,要求選舉主任決定候選人不獲有效提名之前,必須給予對方申辯或解釋的機會。《選舉規例》第18條只規定了選舉主任如發現提名表格上錯誤之處或遺漏之處或選舉主任覺得是錯誤之處,該項錯誤或遺漏可作為決定該份提名表格無效的理由,或任何可影響該提名表格的有效性的事項,可給予候選人更正提名表格的合理機會。條文只是用了「可」,而非「必須」。

  更重要的是,若提名表格的錯誤之處,根本不是什麼遺漏,而且無法改正,例如:有人為了獲得參選資格,而作出虛假的擁護《基本法》聲明,選舉主任自然無法給予對方更正表格的機會。是故,當有人質疑選舉主任沒有給予更正或解釋機會之前,理先搞清楚自己的提名表格究竟是出現遺漏之處,還是出現一項無法改正的錯誤之處。

  劉小麗過往表現才是DQ理由

  此外,選舉主任引述的《文匯報》於2018年9月15日報道,作為DQ劉小麗的理據,其內容實乃出自她、「香港眾志」及朱凱迪在2016年7月30日作出、名為《主權在民,守護人權,捍衛自決未來的選擇》聲明。他們在聲明中揚言:「我們定必捍衛『香港獨立』作為港人自決前途的選項」,相關內容大家至今仍能在「香港眾志」的官方網站找到。是故,劉小麗質疑選舉主任僅憑「親中媒體」的報道資料而DQ她,其說法本身便是不盡不實。

  最後但是不得不說,選舉主任DQ劉小麗,並非純粹因為所關連的政治組織。首先,上述提到的聲明,下款乃是劉小麗本人,而非她所屬的小麗民主教室,可見聲明內所表述的內容,乃是她的個人立場,而非組織立場。其次,劉小麗參加2016年立法會選舉之後的種種表現,才是選舉主任質疑她再次作同一份擁護《基本法》聲明,並非出自真誠。

  事實上,劉小麗在2016年立法會選舉中,也曾作出擁護《基本法》聲明,但她取得參選資格後,不但曾明言自己「定必捍衛『香港獨立』作為港人自決前途的選項」,亦曾在立法會就職儀式裏,拒絕依法宣誓。說得白一點,選舉主任乃是根據劉小麗過往的言行,認為她講一套做一套,才會認定她再次作出擁護《基本法》聲明,僅屬獲得參選資格的策略的。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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