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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浩天「上訴」是徹頭徹尾的狡辯/陳道理

時間:2018-10-31 03:17:01來源:大公報

  「香港民族黨」被保安局長頒令禁止運作後,陳浩天前日宣稱已提出「上訴」,並向傳媒公開所謂的「上訴理由」。然而,其所羅列的理由,包括保安局長無權頒禁令、自己沒有鼓吹「暴力港獨」、沒有煽動仇視內地人,以及要求行政長官等八人「避席」等等,都是極其可笑的狡辯,沒有一條能提出任何實質證據去證明自己沒有違反法律、也無法證明自己的「港獨」言行沒有威脅到國家安全。如此差劣的「理由」,與其說是在「上訴」,不如說是在進行「港獨」的「二次宣傳」。

  五「歪理」圖混淆視聽

  陳浩天的「申訴書」中羅列了大概五條理由,以下逐一作出駁斥:

  第一,陳浩天在「申述書」稱,陳浩天所做的只是公開表達及討論「香港獨立」的構想,政府所指的「活躍行動」或「具體步驟」莫過於在不同渠道去表達及討論該構想,那些表達行為與涉嫌威脅國家安全並不構成直接及即時連繫,有關說法是對其活動「極具誤導性及誇大的描述」。

  「香港民族黨」真是只是「表達」及「討論」「港獨構想」?事實卻是,「民族黨」是一個非法的社團,過去兩年來通過各種行動,包括遊行、到學校派傳單、舉行活動乃至參加選舉的方式,煽動「港獨」。如果這只能算是「表達及討論」的話,那麼一個人要挾「殺人」、威脅「放火」、誹謗他人,是否也可用「表達及討論」作為推卸罪責理由?陳浩天根本就是在睜眼說瞎話。在西方一些國家或地區,例如德國,如果任何人根據陳浩天的理由去進行「反猶太人」的言論,又會有何種下場?

  第二,「申述書」稱,陳浩天曾在選舉呈請中表示,不支持任何單方面宣稱「獨立」。據他理解,《基本法》沒有限制港人向中央政府表達有關香港未來的主張,《基本法》第5條更表明50年後或有憲制改變。

  這一點更是可笑,簡直能用「法盲」來形容。《基本法》當然保障法人依法享有的言論自由,但這種自由絕不可能是「絕對」的,必須受到法律的限制,這是小學生都懂的道理,此其一;其二,陳浩天故意將「港獨」和「有關香港未來的主張」兩個概念混淆,《基本法》序言就已經明確列明了基本的主張,又豈能容忍「港獨」?其三,《基本法》第5條講的是「五十年不變」,五十年即使有變,也只能是朝着更加融合的方向改變,絕不可能出現「港獨」選項。陳浩天以此為理由,簡直是在侮辱公眾智慧。

  第三,「申述書」稱,陳浩天沒有視「香港人」及「內地人」為兩種獨立的族群,甚至反指政府對其指控虛偽(hypocritical),因為政府一直拒絕將《種族歧視條例草案》的保障涵蓋至內地人,而他提及過大批來自內地的移民對香港的影響,雲雲。

  這又是極其低劣的狡辯。陳浩天當然沒有進行「明確的種族分述」,然而他過去的種種言行,已經證明他就是一個說謊者。警方的文件就列舉了13個例子,指陳浩天曾表示中國讓單程證及雙程證持有人來「殖民」(colonize)香港、內地人濫用香港的資源;「香港民族黨」一則facebook帖文指,追求香港獨立,憎恨中國人並不足夠,香港人要視中國為香港最大的敵人等,這已經是鐵證。至於所謂的將《種族歧視條例草案》涵蓋至內地人,則是狡詐的圈套,正正是意圖將香港人和內地人作出「區分」。這些言論就已經說明了陳浩天的歧視言行。

  第四,「申訴書」稱,「香港民族黨」是以《公司條例》註冊的公司「C&N Limited」運作,不受《社團條例》規管,質疑保安局沒有法律基礎禁止「民族黨」運作。

  假「申訴」實作政治煽動

  這是顯而易見的偷換概念。「香港民族黨」是一個從未經過任何註冊的組織,至於它是以何種名義或披着什麼外衣進行實際運作,這並非核心要件,只要證明該組織違反法律,就已經可以作出取締。此外,陳浩天今天可以說是以「C&N」公司運作,明天是否可以改稱以美國公司運作?這完全是由他自己來改變,如何能作得準。當然,既然陳浩天說了「C&N」公司是在進行「港獨」活動,那麼《公司條例》就必須採取行動,立即取締。陳浩天是在自暴其醜。

  第五,「申訴書」稱,政務司司長不願意親耳聽陳浩天申述甚或未見過陳浩天本人,就認為陳浩天一定不是可信的人,批評程序不公,令人懷疑他對陳浩天或「民族黨」的看法只是根據政見而得出的偏見。因此要求行政長官等多名行政會議成員必須避席。

  此「理由」可笑之處在於,自今年七月十七日保安局長作出初步決定後,已經三度給予延期,充分提供辯解時間和空間,根本不存在「程序不公」的問題。而陳浩天將矛頭指行政長官,不過是要以政治理由去強行改變「上訴制度」,以所謂的「程序公義」去轉移視線。然而,行政長官不可能避席,而「香港民族黨」違法事實亦不可能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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