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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知半解甚多 基本法還是要繼續講/宋小莊

時間:2018-07-24 03:16:50來源:

  7月17日,林行止先生在《信報》專欄批評了7月14日紫荊雜誌社等機構主辦的第三屆《「一國兩制」與香港基本法研討會》上王振民部長、饒戈平教授和宋小莊的發言。他以半篇的篇幅來指責他們的不對,是託大了。大概他自己也意識到如此,所以他強調,有關講者的論斷也受到李柱銘、李鵬飛、曾鈺成的質疑,他還說希望不同的觀點要有機會公開辯論雲雲。

  立法與司法解釋並存

  不同學派的辯論和論爭,本是中國文化的傳統,論辯兩漢今古文經學同異的石渠閣會議和白虎觀會議,就是典型之例。西漢建元五年(公元前136)漢武帝設《五經》博士講授儒家《易》、《詩》、《書》、《禮》、《春秋》五部經典。當時隸寫經典稱為《今文經》,後發現篆寫經典,與流行本不同,稱為《古文經》。《漢書.宣帝紀》記載,甘露三年(公元前51年)漢宣帝頒詔,命「諸儒講五經同異。太子太傅蕭望之平奏其議。上親稱制臨決焉。」會議在皇宮石渠閣舉行,故稱石渠閣會議,重點討論《春秋公羊傳》、《春秋穀梁傳》同異,公羊之說取勝。會議發言稿稱為《議奏》,惜不傳。如能流傳,想必很有意思。130年後,《後漢書.章帝紀》又記載,東漢建初四年(公元79年)漢章帝在白虎觀召集諸儒開會,辨析《五經》同異數月,遺有《白虎奏議》(亡佚)和《白虎通義》。會議目的想把經學的各種分歧和解釋統一起來。但《白虎通義》比較艱深,不懂經學的人看不懂。

  香港基本法的文字淺白,比古代經書好懂,但牽涉到的理論和學術問題還是相當多的。王部長和饒教授是否看到林先生的評論,是否打算賜教,筆者不得而知。魯迅先生說,從血管流出的是血,從水管流出的是水。兩者未必可以交融一起。香港基本法的歧見,比漢代今古文經學之爭,尤其激烈,恐難協調,民間可以做推廣普及教育而已。然而,林先生對筆者提出的兩點質疑,筆者以香港的時事評論員的身份(不是林先生所說的「至於同場演說的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深圳大學港澳基本法研究中心教授」),願借此文章分述理由如下。

  一、立法解釋優於司法解釋

  普通法適用地區,通常只有司法解釋,不存在立法解釋,不存在司法解釋和立法解釋平行的問題。對香港特區當地的法律,也只存在司法解釋一種。然而,香港基本法既是全國性法律,又是香港特區的憲法性法律,就存在立法解釋和司法解釋兩種解釋,但兩種解釋不是平行的、河水不犯井水的關係。理由如下:

  第一,香港基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特區法院(含終審法院)的司法解釋是人大常委會授予的。兩者發生授權和被授權的關係,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高於、優於司法解釋。終審庭有終審權,但沒有對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人大常委有香港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但卻沒有審判權。

  第二,香港基本法包含中央管理的事務、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事務以及自治範圍的事務三類,就發生分類的問題。涉及條文分類的香港基本法第17和第158條屬於中央和香港特區的關係,終審法院應當提請人大常委會解釋。

  第三,對中央管理的事務以及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文,終審庭務必提請解釋,並依授權者的解釋適用。如終審法院解釋錯誤,或應當提請而沒有提請解釋,人大常委會也有權解釋,該司法解釋就失去先例作用,但終審判決依在。為避免終審判決出錯,人大常委會還可以主動、提前釋法。

  二、立法解釋的場合比司法解釋為多

  根據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和普通法的做法,司法解釋只能在法庭審理案件時發生,通常不可能在審理案件以外的場合發生。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根據2014年6月白皮書的說法,已建立了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行政長官向國務院作出報告並由國務院提請人大常委會釋法、特區終審法院提請人大常會釋法三種立法解釋的場合。也就是說,不論主動、被動;不論抽象、具體;不論是否有案件審理,立法解釋都是可以的,但司法解釋只能在審理案件時進行。

  人大常委會謹慎行使釋法權

  這樣說可能給人們立法解釋比司法解釋多的印象,實際上並不是。回歸21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解釋香港基本法五次,而香港特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卻解釋了該法數百次。儘管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比司法解釋高,立法解釋的場合比司法解釋多,但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解釋權卻是非常謹慎的。

  最後還要強調,香港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在全國範圍內要有統一的理解和實施,立法解釋地位比司法解釋高、場合要比較多元,還有其他共同的理由:

  第一,對涉及香港基本法中央管理的事務以及中央和香港特區關係的條文,該法第158條第3款要求終審法院在作出終審判決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但如終審法院沒有這樣做,而作出的解釋又不正確,全國人大常委會只好作出解釋糾正。但不會影響終審判決的結果,只是有關司法解釋失去先例的作用。

  第二,對涉及香港基本法高度自治範圍內的條文,根據該法第158條第2款的規定,終審法院是不必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的,但如終審法院的解釋不正確,為使該全國性法律在全國範圍內得到統一的理解和實施,人大常委會只好做出解釋。但不會影響終審判決的結果,只是有關司法解釋失去先例的作用。

  第三,涉及香港基本法的訴訟或司法覆核案件,未必上訴到終審法院,就已經結案了。不論是一審,還是二審,都已對香港基本法作了解釋,如該等解釋不正確,為使該法在全國範圍內得到統一的理解和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只好作出解釋。但不會影響有關判決的結果,只是有關司法解釋失去先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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