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法例,運輸署只就用作非商業用途的「廣告車輛」發出許可證,而截至9月2日,該署共發出7張有效廣告車輛許可證。任何人如未獲發廣告車輛許可證,不得駕駛或使用廣告車輛,違法首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3個月,第二次或隨後再被定罪則可處罰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另外,警方發言人又指,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80條,若警員有理由相信行駛的車輛涉及非法改裝,可指示該車輛的司機,或安排由其他人士駕駛或移動該車輛,前往指定的驗車中心進行檢驗。
如檢驗結果證實該車輛曾作非法改裝,警方將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53(2)條提出檢控。該條文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更改或致使或允許他人更改任何汽車或拖車,以致該車輛的狀況令該車輛在道路上使用時,會違反本條例有關其構造、重量、裝備、制動器、駕駛盤或車胎方面的任何條文。」違例者最高可被判罰款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