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國際調解院網站《公約》全文昨日上線,列明調解院職能和架構組織。\大公文匯全媒體記者曾興偉攝
《關於建立國際調解院的公約》簽署儀式昨日舉行,國際調解院官網同日上線。公約全文已於國際調解院網頁公布。公約列明,國際調解院應有五項職能;設有理事會及秘書處;秘書長由理事會從締約國國民中任命。\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
公約列明,國際調解院應有五項職能,包括為解決國際爭議提供調解服務;推廣調解在爭議解決中的應用,培育調解文化,探索和推廣最佳調解實踐;組織有關調解的國際、區域、國家及地方的論壇及會議,構建交流和信息共享平台;促進調解領域的能力建設合作,認識到並優先考慮發展中國家的需要;以及與其他國際組織及爭議解決機構開展合作與交流。
所有國家及區域一體化組織均可申請成為國際調解院成員。國際調解院總部設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組織架構方面,國際調解院設有理事會及秘書處。理事會為決策機構,負責作出政策決定並制定調解院總體策略。理事會由每一締約國各派一名代表組成,每年在國際調解院總部舉行一次年會。秘書處負責執行理事會的決定;準備年度收支預算和調解院運作情況年度報告,交由理事會審議和批准;以及與締約國建立聯繫渠道。秘書處設有秘書長、一名或數名副秘書長。秘書長由理事會從締約國國民中任命,副秘書長由理事會根據秘書長的建議,從締約國國民中任命。秘書長是調解院的法定代表和首席官員,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
可處理國家間爭議
國際調解院可處理三類不同爭議,第一類是國家間爭議,第二類是一國與另一國國民間的爭議,第三類是私人主體間國際商事爭議。國際調解院設有兩個調解員名單。其中國家間調解員名單可處理第一類爭議,一般調解員名單可處理第二類和第三類爭議。
爭議各方使用調解院調解服務和設施的應付費用,由秘書長根據理事會通過的規則和條例確定。除非爭議各方另有約定,調解員的費用和開支,以及調解院調解服務和設施的使用費應由爭議各方平均分攤。
國際調解院的基本財政資源包括締約國繳納的年度會費和國際調解院的收入。國際調解院亦可根據財務條例或規則,接受並使用政府、國際組織、個人、公司和其他實體的自願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