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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一如既往獨立行使審判權

時間:2024-06-11 04:02:39來源:大公报

  圖: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麥嘉琳表示,對法院的司法獨立及維持法治的決心有信心。

  特區政府發言人今日凌晨表示,極不同意最近辭任特區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的岑耀信勳爵就香港的法治和獨立的司法權所發表的個人意見。最重要的是,特區法院在審理國家安全案件或任何性質的案件時,絕對沒有受到中央或特區政府的任何政治壓力,香港法治亦無任何倒退。任何人士無論出於什麼理由或動機而提出相反結論,都是完全錯誤和毫無根據,我們必須正義凜然地予以反駁。\大公報記者 龔學鳴

  特區政府發言人今日凌晨表示,不會對岑耀信勳爵所提到正在進行的法律程序發表其他評論,但有必要指出在串謀顛覆國家政權案中,原訟法庭裁定立法會議員應依據《財政預算案》及公共開支議案的利弊,作審核和通過的考慮;為迫使政府同意政治要求,無差別否決政府的《財政預算案》或公共開支議案,迫使行政長官解散立法會及最終請辭,使特區政府無法為市民福祉制定新政策或執行現有政策,明顯違反《基本法》第七十三條規定的憲制責任,屬濫用權力,構成顛覆國家政權罪的非法手段。如果任何人對原訟法庭的判詞作出錯誤解讀並向上訴法庭施壓,意圖干擾司法程序,特區政府不能坐視不理,必須發聲以正視聽。

  司法機關依據法律秉行公義

  發言人指出,《香港國安法》授權香港特區法院就絕大多數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既體現了「一國兩制」方針,也展示了中央充分信任香港特區法院能夠依法獨立進行審判,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

  司法機關最根本的職能是依據法律秉行公義。這意味着在任何一個法律制度下,法院的管轄權都是由其法律制度的憲制秩序和法律作出界定。例如,英國實行的憲制模式是議會主權,其國會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而英國法院無權推翻國會通過的任何法例,儘管法院認為有關法例違反人權原則。在美國,美國憲法第三條第二款授權國會訂立規例限制美國最高法院的管轄權。沒有人會認為,僅僅是因為法院的管轄權在該等情況下受到規限,法院便無法獨立行使審判權。

  香港特區的司法制度受《基本法》保障。近期的案件清晰地展示了香港特區一如既往繼續獨立行使審判權。按照公開司法的原則,法院的判決詳細地說明了法院對法律和證據的分析,以及基於什麼原因達致其結論。例如,原訟法庭在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案件的裁決理由書超過300頁,並有兩個共超過400頁的附件歸納控辯雙方證人證供。上訴法庭就律政司司長申請臨時禁制令以禁止與一首歌曲有關的四項刑事行為所作的判決,超過60頁,並援引了大量案例,當中包括英國最高法院的案例。

  發言人表示,值得注意的是,儘管郝廉思勳爵辭去香港終審法院的職位,但他表示「對法院及其成員的獨立性充滿信心」。而麥嘉琳法官近日表示在其非常任法官任期屆滿後會退休時,也重申「對法院的成員、其獨立性和維護法治的決心抱有信心」。特區政府對麥嘉琳法官在任內對香港司法制度的貢獻和對香港法治的客觀評價表示謝意。

  發言人說,事實上,在2021年3月,岑耀信勳爵拒絕參與英國政府鼓動針對香港司法機構的政治杯葛時,也表達了類似看法,更承諾香港法官「應受到他們的海外同儕支持,而非被背棄」。「現在岑耀信勳爵卻選擇背棄香港特區的法官,實在令人極度失望。」

  發言人強調,香港特區法院現時面臨對其獨立行使審判權的真實威脅,事實上來自外國的政府官員、政客和政治性組織,包括公然企圖干預法律程序,以及由於法官在履行司法職能時就案件作出這些境外勢力不喜歡見到的判決,便威脅對法官實施「制裁」的可恥行為。這些行為明顯違反國際法和國際關係的基本準則。「岑耀信勳爵一方面認為美國對香港法官的『制裁』威脅屬不公義,一方面卻對香港法官的司法工作作出如此不公正的評價,實在令人驚訝。一直以來,每當境外或境內勢力向法院作出惡毒攻擊和詆毀,香港特區政府都毫不猶豫捍衛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岑耀信勳爵似乎也對這個客觀且無可置疑的事實視而不見。」

  行政長官李家超說:「特區政府從未、亦不會容許任何人干預律政司的檢控工作和法院的審訊,一直尊重及維護其獨立檢控權和獨立審判權,該兩項權力受《基本法》全面和肯定的保障。律政司的檢控決定從來不受任何干涉,同樣地,法院一直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過去是、現在是,將來也是,香港法治固若金湯,歷久不變。」

  發言人表示,「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是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香港特區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維護國家安全是香港特區的責任和應有之義,必須全力以赴,不能掉以輕心。

  在2019年發生的港版「顏色革命」,不斷出現大規模暴動和暴力事件,商舖和公共設施被破壞、焚燒和摧毀,恐怖活動威脅着整個社會。人們若表達與黑衣暴徒不同的意見,便會遭受恐嚇、「起底」和毆打。任何負責任的政府,必定會採取果斷行動止暴制亂,維護國家安全和保護市民的權利和自由。發言人指出,岑耀信勳爵宣稱當時香港的一般法律能夠有效平亂,完全是罔顧暴亂的實際情況。他所謂「支持民主」的人士,當時都在支持和美化暴行,並千方百計阻礙警方依法止暴制亂。當時香港也沒有法律能夠有效處理分裂國家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行為。制定《香港國安法》實屬必要,正好填補當時法律的空白,回復穩定環境,讓香港居民和在香港的其他人可以享有和行使他們的權利和自由,不用擔驚受怕。

  國安法列明保障人權

  香港國安法第四條清楚訂明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居民根據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權利和自由。第五條進一步指明,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堅持法治原則,並保障被告人享有公平審訊的權利。

  所有執法行動和檢控決定均按法律和證據作出,只會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與涉事者的政治立場、背景或職業無關。

  此外,法庭判詞清楚展示法庭一直以獨立和審慎的態度檢視這方面的事宜,確保香港國安法訂定的這些原則得以貫徹落實。任何人指香港國安法「剝奪自由」,或法庭在保障基本人權和自由方面只是「口惠而實不至」,均完全失實。

  發言人說,指稱香港正成為一個「極權」城市的說法,絕非事實。客觀事實和統計數字清楚顯示,香港仍然是一個開放和充滿活力的國際城市,日後更是如此。

  發言人引述李家超表示:「世界各國都有責任維護國家安全,香港特區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亦不例外。當香港特區履行這憲制責任時,我們要求的是得到客觀和公平的對待和尊重。在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不應亦絕不能是二等的,必須受到尊重,其合法性無異於其他國家。香港特區會繼續堅定不移,嚴格按照法治原則,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責任。我們深信國際社會有識之士會給予香港特區客觀公正的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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