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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暴干涉/美西方國安法例嚴苛 雙標抹黑香港

時間:2024-04-12 04:02:34來源:大公报

  特區政府宣布開展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以來,美歐多國便對香港事務指手畫腳、粗暴干涉。事實上,全球各國都高度重視國安立法,這既是主權國家的固有權利,也是國際通行做法。西方國家不斷根據自身需要,完善本國國安法,卻無端反對《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盡顯偽善雙標。

  美國從建國初期就重視推進國家安全立法,最少有21部維護國家安全相關的法律,不僅涵蓋叛國、間諜活動、恐怖主義等行為,更擴展到經濟、軍事、教育等層面。

  二戰結束後,1947年7月,時任總統杜魯門簽署了《國家安全法案》(National Security Act of 1947),五角大樓、國家安全委員會、中央情報局等機構都是這部法律的產物。該法生效70多年來歷經多次修改。2001年「911」恐襲後,美國因應國家安全和反恐的需要,連續出台《愛國者法案》、《國土安全法案》、《保護美國法案》、《涉外情報監視法2008年修正案》等一系列國安法,成立了國土安全部,不斷擴大安全機關許可權。

  美英分別擁21部及14部法律

  英國至少有14部國安相關法律,去年7月通過的最新《國家安全法》極為嚴苛,首度列明外國干預罪為刑事罪。該法規定,只要英國國務大臣「合理地相信」任何人可能涉及「外國勢力威脅行為」,便可向法庭申請法令把該人拘捕,禁閉於其居所方圓200里內之任何地方,可以長達5年之久。法庭在考慮發出該條例下的法令時,不需通知將被拘捕人士,不需經過審訊及給予該人士機會作辯。當國務大臣向法庭申請該法令時,除非法庭認為申請「明顯犯錯」,否則必須批出所要求之法令。

  加拿大最少有9部國安法,根據加拿大《刑法》第46條,任何人密謀叛國,以武力或暴力為目的推翻加拿大政府或某省,在戰時狀態下可被判終身監禁,一般情況下則最高為14年監禁。2017年頒布實施的《國家安全法案》,則強化不同安全部門對反恐、監視和網絡空間行動工作。

  澳洲最少有4部國安法,根據澳洲1995年《刑事法》規定,任何人意圖以武力推翻聯邦政府或各省政府,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澳洲議會2018年通過《國家安全立法修正案(間諜活動及外國干預)法案》及《外國影響力透明化法案》,大幅提高從事間諜活動、洩露國家機密的刑罰,入侵澳洲企業系統以竊取商業機密的外國人,最高可判囚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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