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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安條例問與答❹一看就懂/不涉政治,不涉煽動 受外國資助不違例

時間:2024-03-25 04:02:24來源:大公报

  圖:國安條例問與答❹一看就懂。

  Q 本地組織如接受外國資助,是否會被禁止運作?

  A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有關本地組織的規定,不是一刀切禁止社團或本地組織接受外國組織的資助。

  根據《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60條,保安局局長可藉在憲報刊登的命令,禁止符合條件的組織在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關鍵問題是保安局局長合理地相信該禁止該組織在特區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所需;該本地組織是否「政治性團體」;以及提供資助的外國組織是否「境外政治性組織」。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58條列明,「政治性團體」指政黨或宣稱是政黨的組織,或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為參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4條第(1)款所列的選舉的候選人宣傳或作準備的組織。而「境外政治性組織」包括外國政府或其政治分部,境外當局或其政治分部,該政府或當局的代理人或該政府或當局的政治分部的代理人;以及在境外的政黨或其代理人。

  如該本地組織並非「政治性團體」,或提供資助的外國組織並非「境外政治性組織」,則該本地組織不會因收取外國組織資助而被禁止運作。

  在香港特區以推動環保、慈善等為宗旨的組織,沒有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完全不會受到《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影響。

  Q 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所訂的罪行的被告人是否會被移送內地審訊?

  A 不會被移送內地審訊。

  香港國安法第55條(有關由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就案件行使管轄權)只適用於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四類罪行,不適用於《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在本地立法訂立的罪行。

  Q 根據國際人道法向敵方平民提供人道援助的中國公民是否會觸犯「叛國」罪?

  A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0條訂明「叛國」罪,其中包括「任何中國公民意圖損害中國在戰爭中的形勢,而協助在戰爭中與中國交戰的敵方」。「協助」一詞有廣泛含義,包括以任何形式對敵方提供協助,但有關的協助行為需有犯罪意圖(即「意圖損害中國在戰爭中的形勢」)才會構成「叛國」罪。

  故此,根據國際人道法向敵方平民提供人道援助的人士,若沒有上述犯罪意圖,不會干犯有關罪行。

  Q 「與中國交戰」如何理解?是否包括科技戰或金融戰等?

  A 假若實際上已進入戰爭狀態,便已是「交戰」,不一定需要宣戰。

  條文所提述的「戰爭」是指實體戰爭,不包括科技戰或金融戰等其他情況。

  Q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第12條(披露他人犯叛國罪的規定)內容針對宗教?

  A 叛國罪和隱匿叛國罪,無論是在香港還是其他普通法司法管轄區,都是存在已久的罪行,並非針對宗教人士或信眾,亦和宗教自由毫無關係。無論如何,宗教自由並不保障任何人進行嚴重犯罪行為而不用受到法律制裁。此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8條明確規定宗教自由可以保障公共安全、秩序、或他人之基本權利自由為由予以限制。

  一般市民,無論是否宗教人士和信眾,絕對不會干犯叛國罪。叛國罪是極其嚴重和鮮有發生的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只會在非常極端的情況,包括向中國發動戰爭、鼓動外國以武力入侵中國等情況下才會干犯。

  若有人竟然進行此等行為和活動,要求知悉有關行為的中國公民向香港特區執法機關披露有關犯罪事宜,使執法機關得以及時依法採取執法行動,保護廣大市民的生命和財產,絕對合理、必須且天經地義。

  隱匿叛國罪在英國仍然是普通法罪行,而美國、加拿大、新加坡等實行普通法制度的國家,都有成文法訂明隱匿叛國罪,而上述國家亦無明文訂明相關例外情況。

  Q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條文照抄或仿效內地法律?

  A 《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包括修改一些現行法例,將一些普通法的罪行轉為成文法。轉為成文法的意思是,把以往以普通法案例為判決根據的罪行,用條文寫出該罪行的定義,成為一項有成文法例規管的犯罪行為,絕非意味照抄或仿效內地的法律。

  大公報記者龔學鳴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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