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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妨擾」可判監7年

時間:2018-11-30 03:17:56來源:大公報

  此次「佔中」九被告案中,控方引用的「公眾妨擾罪」,源自香港法例第二二八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中的第四條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等。今次起訴是引用普通法提出刑事起訴,入罪最高刑罰可判入獄七年,並會留下刑事案底。

  「公眾妨擾罪」主要針對一些對他人造成滋擾的輕微行為,例如在公眾地方遊戲、消遣或作喧鬧的集會等滋擾到他人的行為,可用傳票方式檢控,最高刑罰是罰款500元或監禁3個月。

  有資深大律師指出,刑事成分的妨擾罪,定罪元素必須包括對公眾造成損害的擾亂行為,例如堵塞公路,對公眾造成妨礙或影響等,有可能對他人生命或利益造成威脅或影響,且不止是少數的鄰居或街坊,而是令廣泛市民也受影響,便可引用普通法作刑事檢控方式控告妨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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