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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條龍」作業以共同犯罪論處

時間:2016-12-27 03:16:00來源:大公網

  【大公報訊】綜合新華社、中新社報道:《解釋》同時明確了環境污染的共同犯罪處理規則。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顏茂昆表示,實踐中,一些單位和個人非法排放、傾倒、處置危險廢物,以降低生產成本、牟取不法利益,甚至形成了「一條龍」作業。為此,司法解釋規定,明知他人無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向其提供或者委託其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以共同犯罪論處。

  非法處置進口固體廢物列罪

  此外,根據《解釋》,除污染環境罪外,環境污染犯罪還涉及非法處置進口的固體廢物罪、擅自進口固體廢物罪、環境監管失職罪等罪名。為統一法律適用,《解釋》第二條、第三條對上述罪名所涉及的「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後果特別嚴重」等定罪量刑標準作了明確。與《2013年解釋》相比,相關標準更加明確具體,操作性更強,體現了從嚴懲治環境污染犯罪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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