誘騙他人「入夥」交會費至香港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0年開始,劉某甲加入香港亮碧思傳銷集團下的一個分支組織「胡某甲企業」,該分支組織由胡某乙(已判刑)及薑某(另案處理)領導,在廣東中山、珠海等地展開傳銷活動,以亮碧思集團(香港)有限公司發展經銷商的名義發展下線,以高額回饋為誘餌,向他人推廣傳銷產品、宣講傳銷獎金制度,誘騙他人加入,直接或通過律師事務所辦理委託公證方式交納入會費至香港,取得加入和發展其他人員加入的資格,並要求被發展人員發展其他人員加入,以下線發展的人員業績為依據計算和給付報酬,謀取非法利益。
胡某乙的下線已經發展至8級,參與「胡某甲企業」傳銷活動人員40餘人。劉某甲作為胡某乙的下線,積極協助胡某乙組織策劃傳銷活動,多次與胡某乙等人一起組織傳銷人員參觀傳銷產品、開課宣傳傳銷技巧,鼓動被發展人員加大投入,發展新會員,從中牟利。劉某甲的下線已經發展到6個層級,在傳銷活動中承擔宣傳、協調等職責。
傳銷成員要到香港總部「學習」
據劉某甲在偵查階段供述,胡某乙叫自己和其他成員去香港亮碧思總部學習,或者在中山溫泉、泉眼溫泉開會學習,他們就會帶上新人過去上課。平時,自己也會組織自己這條線的人員到其租住的地方開會,說說自己的想法和自己發展下線的情況。
法院認為,劉某甲夥同他人,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經營活動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間接以購買商品的數量及發展下線的人數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社會經濟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決劉某甲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二審時,法院維持了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