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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科/司法機關在行政主導政體中的角色及功能

時間:2022-06-22 04:24:23來源:大公报

  在行政主導政體中,司法機構負責本港的司法工作,負責檢控及民事訴訟,獨立於行政及立法機關。而司法機構的功能,是維持香港司法制度的專業水平,以維護法治、保障個人權利和自由,及取得內地、香港和其他地方人士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信任。

兩大改變令司法機關地位提升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香港的法制出現了兩項重大改變,使司法機關在政治上的地位得以提升。首先,基本法是一本成文的「小憲法」。而基本法第11條第2款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牴觸。」更重要的是,基本法第158條第1款雖然清楚表明「本法的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但該條第2款仍授權香港特區的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本法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進行解釋」。在一般情況下,由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不會對特區自治範圍內的條款進行解釋,所以香港法院對基本法的解釋、對該法在香港的實施,以及對中央政府對香港政策的落實有着莫大的關係。

  此外,香港在1997年後設立了終審法院。在港英政府時期,香港並不享有終審權,終審權屬於英國的樞密院。特區成立後,在「一國兩制」政策下,「國家授予香港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其中包括司法方面的終審權。這就是,在香港各級法院所審判的案件,其最終審級就在香港,不必上訴到北京的最高人民法院」。即使終審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對基本法有關條文做出錯誤的解釋,而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又對那些條文做出正確的權威性解釋,終審法院就該案件所做判決也不受影響。

人大釋法不影響司法獨立

  事實上,基本法的起草者乃至中央政府,其實沒有把基本法中關於香港特區自治範圍內條款的解釋權完全授予特區的司法機關。由於基本法的最終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理上它可以主動或被動地在特區案件訴訟期間或訴訟期外對那些與高度自治有關的條文進行解釋。1997年以來,全國人大常委會曾先後五次對基本法作出解釋。其中,第一次和第三次由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提出,第四次是由香港終審法院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第3款提出,而第二次和第五次則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主動釋法。2020年,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曾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行使立法解釋權,不會影響香港的司法獨立,尤其是法官獨立判案的權力。司法獨立在香港是有制度性的保障,令法官不會隨便被罷免,判決過程是不會受到任何外來干預。

  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近日再一次明確地指出,人大釋法不會影響本港司法獨立。因為人大只是解釋法律條文,毋須顧及法庭審理案件時考慮的其他元素。以歐盟成員國簽署《羅馬條約》為例,條文惹起爭議時,會交由盧森堡的歐盟最高法院釋法,同樣不影響成員國的終審權。(香港政制系列三)

  福建中學(小西灣)助理校長 李偉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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