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張達明曾被揭遷居九龍露明道單位後,仍於當屆的區議會選舉返港島南區投票,當時張達明辯稱早於選民登記冊更新期限前已遷離海怡,但因搬屋忙,未有空閒改地址。當時張達明指法例沒有要求搬屋後「即時」更新資料,又稱未將海怡半島單位放盤,仍是業主,否認有種票之嫌。
不過,選舉事務處強調選民搬屋後應「盡早」以書面通知當局更新其登記地址,按選舉事務處資料,選民應以主要住址登記(principal residential address)即是選民唯一或主要居所(2009年第156號法律公告)。換言之,張達明當時登記及投票的選區應是新住所九龍嘉威閣所屬的選區。
張達明詮釋不「全面」,與他被《大公報》獨家揭發居所被釘契一樣,他詮釋是交予工程公司執行命令,稱已通知屋宇署並達到滿意標準,卻漠視程序沒有獲得屋宇署的滿意紙及註銷釘契;至於違反核准建築圖則圍封露台,張更以未獲屋宇署清拆令做藉口,圖掩飾僭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