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6月6日訊(記者梁康然報道)五名男子涉嫌參與去年初的旺角暴動,案件今日在區院進行結案陳詞,控方指當日身在現場的本案五名被告,有三人向警員擲石,兩人持玻璃樽,行為屬於行使暴力或威脅行使暴力,足以鼓勵罪行,破壞社會安寧,符合暴動罪的法律釋義。控方又指,如法庭被告行為未達暴動水平,提議法庭考慮裁定被告非法集結罪成。
控方在陳詞期間,再次播放當日事發片段,指當時現場有大批人士漠視警方警告,又霸佔街道,並衝擊警方防線。五名被告當時亦在人群之中,當中被告楊子軒、羅浩彥在場持有玻璃樽。控方認為兩人在展示暴力。
至於被告陳紹鈞、孫君和曾抗辯稱當日是以拍攝者身份在場,但片段所見,在場亦有其他拍攝者。在警方拘捕參與者時,陳孫兩人的反應明顯和其他拍攝者不同,其行為表現似是暴動者。同時也有證人指出兩人曾向警方擲石,而控方證人亦指被告連潤發曾擲石。
控方認為證據顯示,被告五人的行為都包含暴動罪的元素,如集結者曾使用暴力或威脅使用暴力、集結者作出破壞社會安寧行為,或會激發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等。控方認為,如法庭最終未能肯及陳紹鈞、孫君和屬拍攝者或是暴動參與者,提議法庭考慮陳孫兩人當日在場是否參與非法集結。
辯方陳詞時稱,事發片段顯示被告楊子軒、羅浩彥是在便利店外持玻璃樽,這情況甚為常見,如控方之言可取,則各市民在便利店購物後,持玻璃樽離開即屬犯法的「展示暴力」行為,認為控方說法難以成立。而指證被告陳紹鈞、孫君和的控方證人口供,各人版本不一,內容亦與現場片段有出入,認為法庭需要認真考慮口供內容。
另外,辯方反對控方在結案陳詞階段才提出以交替控罪方式,處理陳孫兩人的罪名,在法律程序上公義。有關被告連潤發的辯方陳詞,將在今日進行。
本案控罪指,被告楊子軒(18歲,運輸工人)、羅浩彥(20歲,運輸工人)、陳紹鈞(48歲,無業)、孫君和(27歲,旅行社職員)、連潤發(26歲,工人),於2016年2月9日在旺角豉油街近花園街交界,連同其他人參與暴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