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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飛龍:人大釋法權是港司法獨立監督性機制

時間:2016-11-06 21:26:57來源:大公網

  大公網北京11月6日電(記者李柏濤)全國人大常委會5日開始審議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草案,6日聽取了釋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明日常委會會議將就釋法議案進行表決。若釋法議案通過,將是香港回歸19年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就基本法條文進行解釋。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一國兩製」法律研究中心執行主任田飛龍接受大公網專訪時表示,人大主動釋法並非首次,根據基本法第158條,人大釋法是基本法的法定解釋機制之一,與香港法院的基本法解釋權並行不悖,且在涉及基本法非自治條款的準確理解與適用上,具有高於香港法院的解釋權威。
 
  田飛龍表示,香港回歸以來人大釋法逐步形成「三軌制」,即終審法院提請釋法、特區政府通過國務院提請釋法、人大主動釋法。他認為,人大又一次主動釋法,而沒有等終審法院或特區政府提請,主要出發點是立法會運作陷入憲制性危機,需中央對涉及宣誓案件的基本法第104條及時給出清晰、完整和權威的規範解釋,給待決案件提供一般性法律指引,阻止香港反對派及法律界通過本地司法程序尋求「港獨」候任議員進入議會的可能性,盡快結束宣誓事件引發的立法會憲制性危機。
 
  田飛龍強調,通過對「依法宣誓」條文之規範要件、法律後果及監誓人權力的澄清與確認,中央希望立法會能盡快走出「港獨」干擾和分裂困境,在有關補選程序完成後進入常態化運作,維護「一國兩製」與基本法秩序。
 
  對於有反對派聲稱釋法干預香港司法獨立,田飛龍指出,反對派反對釋法的基本理由在基本法上並無依據。基本法第158條提供了人大主動釋法的直接依據,白皮書清晰載明基本法解釋的多元機制及中央合法的主動釋法權。
 
  他進步一步解釋,香港司法獨立是基本法秩序的一部分,不可能跳出這一秩序單獨存在。人大釋法權是香港司法獨立及法治的保障性與監督性機制,是對香港司法的合憲性支持和指引。人大釋法不直接裁判任何具體案件,只提供一般性法律解釋指引,使得香港法官在裁判時能更加清晰了解和理解基本法原意,從而做出更符基本法整體秩序的裁判。
 
  從既往釋法實踐來看,香港社會包括法律界大體上能理解並接受,而人大亦未干預香港的日常性司法,只是在基本法秩序遭遇危機及基本法理解存在偏差時,選擇性提供權威性指引,「這是人大無可推卸的憲制性責任。」田飛龍強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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