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報訊】記者冼國強報道:前年帶頭衝擊政府總部的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上月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等罪成,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律政司其後提出刑期覆核,但裁判官維持原判。有法律界人士質疑,裁判官的判刑有錯誤,律政司可就裁判官的判決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
在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衝擊政總案中,裁判官張天雁以律政司呈上三合會等案例予考量判刑為由,認為該案與一般刑事案件截然不同,指三合會跟學生表達訴求有很大分別,並最終拒絕律政司就判刑申請覆核,維持原來原判,即羅冠聰接受社會服務令120小時、黃之鋒接受社會服務令80小時,而由於周永康將赴倫敦政治經濟學院修讀全日制的碩士課程,未能履行服務令,故判他入獄三周,緩刑一年。
全國政協委員、執業律師簡松年表示,律政司提出的刑期覆核與上訴不同,案件是交回原裁判官重新考慮判刑,而並非上訴重審。他認為,從原裁判官的判詞都可以看出,其因為被告年紀小,而對其衝擊政府的暴力行為較為偏袒,故覆核修改刑罰的可能性較小。他建議律政司不應該太過「心善」,應該直接提出上訴,重審案件,否則將等同於縱容暴力。
中澳法學交流基金會主席、大律師馬恩國接受本報訪問時,不認同張官指三合會案件與學生衝擊政總案件有很大分別,因為兩者都涉及犯法和傷人,強調當時學生的行動不是「聽講座」,而是形同暴動,並造成有人受傷送院,與過去的判例不應該有所分別。他質疑,裁判官的判刑有錯誤,律政司有理由可以就該判刑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