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在金融科技時代,金融監管急需用科技來武裝
7月7日,北京出台《北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備案登記管理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要求網貸機構應選擇該市監管部門認可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簽訂資金存管協議。就在幾個月之前,上海、深圳對網貸存管提出了屬地化的要求,掀起關於網貸存管是否應該屬地化的熱議。
交通銀行金融研究中心高級研究員 李 瑩
值得注意的是,存管銀行屬地化不是監管的統一要求。比如,廣東省出台的網貸備案登記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沒有提及網貸平台存管合作銀行的所在地問題,也沒有要求網貸平台註冊地和實際經營地一致。
在整治互聯網金融亂象的背景下,中央與地方分權博弈、各地監管差異形成的監管套利等問題會直接影響互聯網金融未來的健康發展,亟待處理。
一、對存管銀行屬地化的不同聲音
首先,從平台角度看,已上線銀行存管的平台多為運營比較正規或積極推進整改合規的平台。對於這類平台,重新更換存管行勢必增加合規成本,如屬地銀行不能支持平台的產品運作,也會對平台正常運營造成風險。據財匯大數據終端不完全統計,目前上線銀行存管的平台中,有112家上線平台不是在屬地有經營實體的銀行進行資金存管,這批平台數量佔比達上線平台總數的41.79%。
其次,從銀行角度看,目前簽訂網貸存管系統合作的銀行並不算多。監管政策的不確定性不利於鼓勵更多銀行積極參與。
再次,從社會輿論角度看,對網貸存管屬地化問題,市場上掀起了廣泛討論,主要有正反兩種觀點:正面觀點指,存管屬地化有一定的必要性。存管銀行屬地化要求有利於監管的便利性、有效性及可操作性,完成監管閉環。此外,屬地化監管有利於適當提升存管銀行門檻。反面觀點認為,存管屬地化沒有必要。存管銀行是否屬地化,從業務本質來看沒有什麼實質性的區別,都是將網貸平台的資金由銀行負責管理,達到保護用戶資金安全的目的。目前銀行已經實現全國聯網,只要拿到授權,監管層完全可以實現異地調去企業流水,並不妨礙檢查工作。
二、監管能力與責任之間的矛盾
銀監會今年下發的《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並沒有對存管銀行提出地域上的限制。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在這方面從嚴要求,恰恰反映出監管能力與要求的不匹配。而去年下發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明確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為中央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網貸機構實施行為監管,具體包括制定統一的規範發展政策措施和監督管理制度,並負責網貸機構日常經營行為的監管;地方金融監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網貸機構實施機構監管,具體包括對本轄區網貸機構進行規範引導、備案管理和風險防範及處置工作。
根據中央和地方金融監管職責分工的有關規定,非存款類金融活動的監管由中央金融監管部門制定統一的業務規則和監管規則,督促和指導地方政府金融監管工作,由省級政府對機構實施監管,承擔相應的風險處置責任,並加強對民間借貸的引導和規範,防範和化解地方金融風險。但網絡借貸與小貸業務存在較大差別,小貸業務基本不跨區,而網貸普遍跨地區經營且風險外溢性較大。地方金融辦雖負責網絡借貸機構管理職責,卻缺乏相應的監管手段和政策工具。
一方面,地方政府承擔的網貸機構監管職責,缺乏統一的標準;另一方面,地方政府並不擁有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監管權,無法及時獲取有效的監管信息。權責分離和監管信息不對稱造成地方政府在監管過程中不僅被動,也缺乏有效性。
三、對策建議
首先,加強監管協調。充分考慮互聯網金融活動特點,加強跨部門、跨區域協作,共同承擔監管任務,共同落實監管責任。強化行為監管和機構監管,加強跨部門監管協調,加強中央與地方金融監管、地方與地方金融監管協作,建立部門間信息共享,預警信息傳遞、核查、處置快速反應機制,實現監管全覆蓋。
其次,執行標準統一。監管的目的是要扭轉、糾正互聯網金融某些業態創新跑偏的局面。對借創新之名行違法違規活動之實的機構予以清理規範。對開展有益創新、合法合規經營的機構予以支持保護,引導互聯網金融行業步入正確創新軌道。不同地方政府對網貸機構的管理鬆緊存在差異,將導致監管套利,與監管的初衷不符。
再次,用好技術手段。在金融科技時代,金融監管急需用科技來武裝。今年5月,中國央行成立金融科技委員會,其中一項重要職責就是強化監管科技(RegTech)應用實踐,積極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雲計算等技術豐富金融監管手段,提升跨行業、跨市場交叉性金融風險的甄別、防範和化解能力。長期來看,監管機構採用監管科技將是大勢所趨。相信監管科技的運用不僅會提高監管部門的監管效率,也將降低金融機構的合規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