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網11月22日訊 (記者黃裕慶) 為訂立金融機構(處置機制)條例 (第628章)(簡稱《條例》)下有關受保障安排的規例(簡稱《規例》),政府和金融監管機構,即香港金融管理局、證監會和保險業監督,由即日起展開為期兩個月的公眾諮詢。
政府發言人表示,根據《條例》,金融管理專員、證監會及保險業監督被指定為處置機制當局,並獲授予一系列權力,去處置不可持續經營的具系統重要性的金融機構,以維持金融穩定,及保障公帑的運用。擬議的《規例》將對處置機制當局運用其處置權力施加適度的限制,以保障一些特定金融安排的經濟效益。
根據《條例》第74條,這些識別為「受保障安排」的金融安排包括:結算及交收系統安排、淨額結算安排、抵押保證安排、抵銷安排、結構式金融安排,以及所有權轉讓安排。
政府發言人補充說,公眾諮詢旨在就不同類別受保障安排的保障範圍及程度徵詢意見,包括必要的「剔除項目」,以免過度限制處置機制當局達到有秩序地處置的目標。當局亦會諮詢公眾,若處置機制當局在非故意的情況下沒有按照《規例》處置受保障安排的組成部分時,可採取的補救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