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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人行/契約不自由\夏有風

時間:2020-10-29 04:24:17來源:大公報

  試想一下:你遇到攔路搶劫,但幸好那是一名尊重自主選擇權的歹徒,因此他並沒有強迫你把錢包交出來,而是請你在錢和命之間任選一項。在這一刻,你真的有選擇的自由嗎?

  自主選擇權是自由民主體制的基石,而從中衍生出來的「契約自由原則」在法律界幾乎神聖不可侵犯。根據契約自由原則,人們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與他人簽訂合約;對於人們自願約定的條款,法律和政府都應該尊重,不應干涉。

  在十九世紀末至二十世紀初,美國聯邦法院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廢除了大約一百五十條保護勞工的法律,其中包括限制工時、禁止童工等基本保障。法院認為,勞動條款應該由僱主和工人「自主」決定,如果工人願意每天工作十二個小時,那是他的自由,法律不應該限制他「自願」勞動的權力。

  然而,若非天下工時一般長,或者時薪過低,我很難想像會有哪個工人「自願」每天工作十二個小時。在冠冕堂皇的契約自由原則下,工人只能在被剝削和餓肚子之間「自由」選擇。

  在同一個時期,英國法院對契約自由原則也是必恭必敬。當時,鐵路公司經常在車票上用最小的字體印上「乘客在鐵路範圍內受傷,鐵路公司一概不負責任」等類似的免責條款。乘客根本沒有能力跟鐵路公司討價還價,只能在坐或不坐火車之間「自由」選擇。當鐵路成為必要的公共設施時,鐵路公司的條款再苛刻,乘客也只能啞忍。雖然在這種情況下契約自由形同虛設,但法院往往還是以尊重契約自主為由,而拒絕干涉鐵路公司的霸王條款。

  當雙方力量懸殊,契約自由其實就是強者欺壓弱者的自由。難道法院看不清這一點嗎?著名的美國大法官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認為,法院當年對契約自由的絕對尊重源於法官們對「經濟自由放任主義」的推崇。法律並非存在於真空之中,而是經濟和社會價值的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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