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早前向法庭指,案件審訊曆時達100日。控方認為被告周向榮、陳冠忠在審訊期間作出多項無理質疑,包括質疑專家證人資格、爭議涉案實驗室的認證是否與案件有關係、周向榮否認掌控DR醫學美容集團等,令案件不必要延長,因此被告周陳兩人需要為控方承擔訟費。
法官張慧玲頌下判詞,指案件審訊時間確實比預期長,不過周向榮在開審前已同意大部分控方證據,否則本案的審訊日期必然會更長。法庭不認為被告周陳兩人,在審訊時有蓄意延誤案件。雖然辯方曾花時間去質疑專家證人,但控方專家證人本身的確全無「CIK療程經驗」,而辯方提出質疑後,向陪審團表明可自行決定專家證人的證供比重,可見辯方無蓄意延誤審訊。
基於,被告周陳兩人已分別被判囚12年及10年,法庭無理由向兩人作出額外懲罰,裁定控方與辯方如常支付自家的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