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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地新通報機制2月生效 首增時限涉國安最遲30天

時間:2017-12-14 18:54:24來源:大公網

  大公網12月14日訊 記者孫琳、李柏濤北京報道: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與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主任孫力軍今(14日),在京簽署了《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就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刑事檢控等情況相互通報機制的安排》,兩地將在通報時限、內容、範圍、渠道四方面提升效率和透明度,新安排將於明年2月1日起生效。 



李家超見傳媒。孫琳攝

  14日下午,李家超在特區政府駐京辦會見傳媒時指,新安排首次加入通報時限,提升效率。他詳細介紹表示,一般案件應在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提出刑事檢控或確認非正常死亡人員身份翌日起七個工作天內通報;重大複雜刑事案件最遲應在14個工作天內通報;涉及恐怖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個案最遲在30個工作天內通報。 

  李家超強調,通報內容亦會標準化,包括涉案人士的罪名及相關法律依據、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拘留地點、涉案經辦人員等資料。 

  此外,李家超亦指出,雙方同意如認為有事項未通報或有疑問時,可隨時向對方查詢,對方應自接獲查詢翌日起30個工作天內回覆。他續指,新安排要求所有按內地法律有權對香港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機關,即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海關緝私部門和檢察機關,按文本作出通報。同時,新增廉政公署作為香港向內地通報的執法單位。 

  他表示,在通報渠道方面,內地通報單位為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香港通報單位為香港警務處聯絡事務科。至於檢察機關的通報,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涉港澳工作辦公室直接向香港通報單位通報。此外,公安部授權海關總署緝私局、上海市公安局和廣東省公安廳,直接向香港通報單位通報,使通報更具效率。 

  據了解,2001年,內地公安機關與香港特別行政區警方正式實施相互通報機制安排,相互通報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刑事檢控,以及非正常死亡情況。為適應新形勢,去年6月,兩地啟動檢討通報機制。 

  公安部部長趙克志、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共同見證簽署儀式。新安排在2018年2月1日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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