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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論風生/善意批評不違法 惡意抹黑不縱容\陳凱文

時間:2024-04-09 04:02:52來源:大公报

  香港特區完成《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國安條例)立法後,反華勢力和媒體加大攻擊抹黑外,本地的一些前「泛民」也出來說三道四。據外媒報道,劉慧卿聲稱,當局現時對民主黨限制仍抓得很緊,在國安條例下,何謂「善意批評政府」亦讓人難以捉摸;又稱特區政府沒必要嚴詞反駁國際傳媒的言論,否則可能會「影響香港的國際形象」云云。

  了解香港政情的人都會知道,「為批評而批評」是民主黨的一貫作風。一方面,該黨的支持者主要是一些不滿現況和政府施政的人,該黨只能通過批評政府,博取支持者在財政和人力上的支持,才能繼續營運下去。另一方面,民主黨立場一向親西方,因此他們對於政府的批評自然跟美西方統一口徑。

  法律界定清晰不模糊

  這亦從側面解釋到,民主黨的種種批評為何偏離客觀事實。劉慧卿宣稱「善意批評政府」的定義難以捉摸,相信是針對國安條例中的煽動意圖罪,但對香港法律稍有認識的人都知道,此一罪行並非新鮮事物,在本地原有法律早已存在,特區政府只是趁着國安立法,為原有條文進行法律適應化,並且修訂了原有罰則。條文中禁止煽惑的六種情況,以及可獲豁免的情況,亦跟過去的條文大同小異。

  換言之,怎樣才算是善意批評政府,不被視作煽動意圖的作為或言論,國安條例訂明,包括:(a)意圖就國家或特區的制度或憲制秩序提出意見,而目的是完善該制度或憲制秩序;(b)意圖就關乎中央或特區的機構或機關的事宜指出問題,而目的是就該事宜提出改善意見;(c)意圖勸說任何人嘗試循合法途徑改變中央就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或特區依法制定的事項,以及(d)意圖指出在特區不同階層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產生或有傾向產生憎恨或敵意,而目的是消除該項憎恨或敵意。

  上述的合法辯解,便是善意的法律定義,簡單來說便是建設性的批評,即在批評或指出社會出現的問題和矛盾同時,提出合法合憲的解決方法,即使其建議未必獲政府或其他人接納認同,也不會被視為煽動。

  另外,如上所述,原有的煽動意圖罪亦有類似的免罪條款,新法例所改動的字眼,不過是為了適應回歸後的憲制秩序。劉慧卿從政多年,過去亦曾從事媒體工作,即使不清楚原有或新的煽動意圖罪,都有清晰的免罪條款,她有可能不知何謂建設性的批評嗎?

  劉慧卿又稱特區政府「沒必要經常嚴詞反駁國際媒體的言論」云云。先不說劉慧卿口中的「國際媒體」、「國際形象」不過是把美西方陣營視為世界的全部,任何人只要有些社會歷練,都會發現謠言未必止於智者,三人則可成虎,面對境外反華勢力和媒體的造謠抹黑,特區政府若不予以反駁和澄清,不但是把話語權讓予對方,亦會令更多不明真相的人受其誤導,對於香港的形象影響更大。

  及時反駁抹黑必須必要

  雖說劉慧卿的言論不可取,但至少證明了在香港批評政府並不違法。所謂國安條例生效後何謂「善意批評」的界線模糊,根本站不住腳。即使假定劉慧卿相關言論的動機不是要配合外媒的抹黑,但作為一個資深政客,竟然不顧客觀事實,誣稱新法例下的「善意批評」的界線模糊,讓人誤以為香港的言論自由並未獲得充分保障,此舉亦是必須加以譴責。

  至於劉慧卿不滿民主黨在去年區議會選舉中未能取得足夠提名,亦未有成員獲委任為「三會」成員。但她卻絕口不提民主黨在特區完善選舉制度後,一直拒絕同亂港勢力割席,也沒有為該黨成員過往的所作所為道歉。這樣特區政府、選委會委員當然無法相信該黨成員是真正的愛國者,又如何能提名或委任他們?

  所謂對於民主黨的限制「抓得很緊」亦是在歪曲事實,現行法例對於售賣獎券和街頭募捐的規定,本意是為了方便慈善團體籌得經費,民主黨作為一個政治團體,申請不到募捐許可,不是很正常嗎?

  最後,民主黨之前有意舉辦籌款飯局,但是最終搞不成的問題,究其原因還要從民主黨自己身上找。香港作為自由市場經濟體,店家都有權選擇接不接任何生意,根本不存在所謂的當局限制。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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