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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論風生/抹黑香港新聞自由注定徒勞\陳凱文

時間:2023-11-29 04:02:49來源:大公报

  自從2019年6月底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以來,黑暴隨即絕跡,整個社會由亂到治的局面基本形成,並向着由治及興的方向邁進。然而,眼看着香港社會全面恢復繁榮和穩定,部分有意攪亂香港之人,以及境外反華勢力,自然會感到不高興,所以我們不難發現,各類抹黑攻擊國安法和香港的言論,至今仍是不絕於耳。這些人其中一樣抹黑香港的論調,便是宣稱國安法實施之後,香港的新聞自由受到損害。

  基本法國安法保障新聞自由

  為了增加這類抹黑言論的「說服力」,他們都愛拿部分媒體擁有人和工作者的被起訴說事,特別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的案件。另一方面,他們又愛把部分立場傾向亂港分子的媒體和欄目停刊,跟香港國安法的實施扯上關連。當政府官員和部分媒體公開譴責這類故意抹黑香港的言論時,他們則會把這類反駁言論說成是所謂的「政治打壓」云云。

  然而,新聞自由真是在香港出現了所謂的「倒退」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大家只要留意香港本地的主流媒體,他們對於特區各項民生和經濟政策的抨擊,並沒有因為香港國安法的實施而減少。許多本地傳媒,評論措辭的激烈程度,甚至比過往更尖銳。另一方面,立場一向傾向「反對派」的記者組織,以及部分被坊間視為「黃媒」的網絡媒體,至今仍依舊正常運作,仍不時發出抨擊政府施政的聲音。

  上述的種種事實證明,基本法第二十七條所保障的言論、新聞和出版自由,並沒因為香港國安法的實施而有所改變。另一方面,中央在制定香港國安法時,為了充分保障香港居民的人權,還特意在第四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的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可是有一點我們必須注意,包括新聞自由在內的各項自由,從來都不是毫無限制。《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條第三款便列明:言論和新聞自由之行使,「附有特別責任及義務,故得予以某種限制」,因此准許締約方為了尊重他人權利或名譽、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風化,而以法律規定加以限制。可以說,上述條文是香港、其他國家和地區制定反誹謗法、反仇恨言論法、反煽動法和國家安全法的國際法標準。

  換言之,媒體正常的針砭時弊,自然沒有問題,只是發表煽惑他人憎恨其他族群、其他階層、中央或特區政府的言論,藉此意圖危害國家安全言論,則從來不屬本地法律、基本法和國際法所保障的言論或新聞自由。是故,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下,任何人作出違法行為,都必須接受法律制裁,不會因為對方控有某個媒體,又或者是媒體從業員,便能享有特權。

  圖施壓法庭輕判黎智英

  還有兩點必須注意:一是境外勢力不斷炒作的黎智英案,是因為對方涉嫌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而被起訴,跟對方營運媒體或報道新聞沒有任何關係;二是香港國安法實施以來,政府從沒取締任何媒體的執法行動,部分媒體選擇停刊或者停止刊發某些欄目,不過是媒體管理層自行決定。我們甚至不能排除,有人可能基於某些政治動機,於是透過關停旗下媒體或欄目,如此營造香港新聞自由「受損」的印象。

  由是觀之,本港的新聞自由,並沒因為國安法的實施而受到影響,無論平面還是網絡媒體,針砭時弊的風氣依舊非常蓬勃,亦不會因為媒體的編輯立場而無法營運。除此之外,煽惑他人危害國家安全,從來不屬於新聞自由的保障範圍,無論是從本地法還是國際法的角度而言,只是部分亂港分子和境外勢力為其不可告人的政治動機,一直在故意扭曲新聞自由的定義,藉此迷惑公眾,其行徑實在十分可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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