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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後/馬道立擅自發表聲明算越權嗎?/文兆基

時間:2020-07-04 04:23:52來源:大公報

  香港國安法在6月30日深夜正式在港實施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翌日發表公開聲明,就香港國安法第44條授權特首從各法院指定若干法官審理國安案件,提出了五點意見。然而,馬道立這一聲明,乃至他發表聲明的行為本身,均有值得商榷之處。

  聲明認為,指定的法官必須來自基本法第88條所任命的現任法官,而他亦強調,國安法第44條有着相同的規定。同情地理解,馬道立強調這點的目的,是想避免有人誤會國安法在港實施後,會出現特首指定非現任法官,或者內地法官的情況。

  某程度而言,這也反映特首雖有指定若干法官審理危害國安案件的權力,亦有法官的實質任命權,但被指定的法官能否不偏不倚地判案,不會因其個人政見輕判,很大程度仍是取決於現行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究竟向特首舉薦了什麼樣的人。

  與此同時,馬道立在聲明第二點認為,指定的法官須符合基本法第92條,不應根據其他(包括政治上)的考慮因素,這說法實在可圈可點。基本法第92條的原文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原文既非「必須」,亦沒談及「不應」根據其他的考慮因素,可見馬道立似乎是創造性地詮釋第92條。

  此外,聲明宣稱法官的指定不應根據其他的考慮因素,但是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4條第二款:「凡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不得被指定為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在獲任指定法官期間,如有危害國家安全言行的,終止其指定法官資格」,這一因素難道也是不應考慮?

  解釋權在全國人大常委會

  觀乎馬道立的聲明,他在第四點談及個別法官是否適合獲指定時,也有強調須考慮「第44條所列出的反對原因,或任何基於偏頗或合理地給人偏頗的觀感而提出的反對原因」。可是如此一來,所謂法官的指定「不應根據其他的考慮因素」,又是從何談起呢?

  該聲明另一有趣之處,是他強調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並不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無可否認,香港國安法並沒把外籍法官排除在外,但他在聲明當中也曾提到,「合理地給人偏頗的觀感」(即表面偏頗),是個別法官應否被指定的考慮因素。既然如此,法官沒中國籍或擁有多重國籍,自然惹來多重效忠的質疑,這又算否帶來表面偏頗的觀感,因而不適合被指定呢?

  聲明中又提到:「未被指定的法官,不意味他們不適合獲指定」,雖說這句話有着安慰他的同僚之處,但也值得斟酌。未被指定的法官,既可以是適合但未被指定,亦可以是不適合被指定,要看具體情況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至於聲明第五點表示:「委派哪一名或哪些法官負責處理案件或上訴,則由相關級別的法院領導決定,並由司法機構全權負責」,此話更是值得商榷。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4條第三款規定:「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高等法院和終審法院就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提起的刑事檢控程序應當分別由各該法院的指定法官處理」。

  更重要的是,根據香港國安法第44條:特首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區國安委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馬道立在未被特首徵詢的情況下,是憑什麼擅自以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身份公開發表聲明及意見?

  除此之外,馬道立的聲明涉及香港國安法第44條的解釋,但是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5條規定:「本法解釋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馬道立又是憑什麼擅自解釋香港國安法第44條?是故,馬道立似乎須向公眾解釋,他這次擅自釋法及公開發表聲明的行為,究竟算否越權行事也。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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