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歲何兆東時任警務處總督察,被控兩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及三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違反普通法。其妻何姸頴,36歲,家庭主婦,被控一項協助、教唆、慫使或促致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4(2)(a)條及《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9條。
案發時,何兆東任職警務處總督察,駐守灣仔警區,負責監督該區反三合會小組及重案組的刑事調查。何兆東因處理較早前的一宗詐騙案而認識了一名商人,而該商人當時亦涉及另一宗襲擊案。
其中兩項控罪指,於2021年8月至2023年1月期間,何兆東從該商人接受利益,即共逾114萬元的現金和禮物,包括兩筆各50萬元的現金和價值超過14萬元的禮物和其他饋贈,作為他在履行職務時,於上述兩宗涉及該商人的刑事案件調查中優待該商人的誘因或報酬。另一項控罪則指其妻子何姸頴協助何兆東接受上述利益中價值超過13萬元的禮物而優待該名商人。
餘下三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指何兆東涉嫌於2021年9月至2022年10月期間,在履行公職期間或利用其公職身份的情況下,向該商人洩露警方內部資料,包括疑犯及涉案人士資料;以及在警方調查的個案中優待該名商人或他的朋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