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譚得志(50歲),早前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準集結等共11項罪成,判囚40個月。控罪於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期間發生。
申請人日前透過書面提出申請,提出3個議題,包括《刑事罪行條例》第9條及第10條的煽動罪是否屬於可公訴罪行,須在高院原訟庭法官和陪審團席前審理;控方是否必須證明被告於煽動罪中,有意煽動第三者作出暴力或擾亂社會秩序;煽動罪是否不合比例地限制言論自由及於沒有法規下而違憲。
上訴庭指有關議題涉廣泛重要性,值得由終審法院商討,故批出上訴許可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