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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特首提請人大釋法合理合憲合法

時間:2022-11-30 18:12:56來源:大公網



全國人大代表、香港立法會議員林順潮醫生(資料圖片)

  文/林順潮

  就黎智英國是否可以聘請非香港執業的外國大律師對其辯護的問題,李家超特首日前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就港區國安法第63條進行立法解釋,此做法符合國家憲法、香港基本法和港區國安法的規定,是捍衛香港法治、依法治港的體現,我十分支持。

  港區國安法第63條亟需立法解釋

  黎智英涉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案是香港國安法生效後的首個案件,其依法審判對於港區國安法的實施有重要意義。對於黎智英要求聘請非香港執業的外國大律師對其辯護的要求,因案件本身的特殊性,可能與港區國安法第63條關於「擔任辯護人或者訴訟代理人的律師應當保守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法律要求相衝突。

  黎智英案因涉及國家機密,聘請非香港執業的外國大律師為其辯護本身可能不適宜,甚至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國家安全。正如全國人大常委會香港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也指出,香港國安法案件是一部全國性法律,只有中文官方版本,只宜用中文審判,應由通曉中文的人士參與審判及控辯工作。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譚耀宗更進一步指出,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是「一國兩制」方針的最高原則,非香港執業的外國大律師為涉及勾結外國境外勢力等案件辯護違反該原則。

  港區國安法第11條明確特首維護國家安全憲政責任

  預防可能影響國家安全的事件的發生是特首的職責。港區國安法第11條已經明確,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事務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

  另外特區成立以來,在1999年和2005年已有兩次特首向人大提請釋法的先例。李家超特首的做法符合慣例,也符合香港國安法第11條的規定。香港國安法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決定,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訂立,通過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實施,其解釋權屬全國人大常委會。因此,特首出於自己的憲政職責要求押後案件審理並同時提請人大常委會就國安法第63條進行釋法,在程序上合法。

  待人大釋法後再由香港法院根據人大的解釋再決定是否可以由黎智英非香港執業的外國大律師對其辯護,這樣的做法符合香港法治(The Rule of Law)的要求,也符合基本法規定的行政權與司法權獨立行使的要求。

  黎智英案國安法第55條暫無適用空間

  坊間有聲音認為黎智英案件應該交由考慮按香港國安法第55條的規定,報中央政府批準,由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管轄案件,此觀點優待商榷。

  首先,根據港區國安法第55條規定,由國安署管轄的案件,需滿足以下條件之一:(一) 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二) 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三) 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現在香港已經由亂及治,且黎智英系列案件大部分案件已審結的情況下,並不符合適用第55條的外部條件;也不需要因為辯護律師國籍問題就動用第55條這個「尚方寶劍」來處理案件。從這個角度來說,特首提請人大釋法也是解決問題的最佳途徑。

  綜上,特首就港區國安法第63條提請人大釋法的做法是維護國家安全、尊重香港司法獨立、遵守香港法治、保障人權的體現,合理、合憲、合法。

  (作者為港區人大代表、立法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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