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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國安法 | 分裂國家罪可監禁10年

時間:2020-07-14 10:51:51來源:大公網

       香港國安法旨在維護香港特區國家安全與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針對的是極少數破壞國家安全的犯罪分子與犯罪行為。尤其是第三章「罪行和處罰」列明的分裂國家罪,其實與普通市民的正常合法生活毫不相干,對於愛國愛港遵守法治的市民來說,可以說一生都絕不會觸及分裂國家控罪。胸中有國家,心中有大愛,只會維護國家統一與領主主權完整,絕不可能去從事分裂國家的活動。而對於那些極少數試圖破壞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的分裂分離分子而言,等待他們的必將是重達10年的牢獄生涯。

  香港國安法第三章「罪行和處罰」第一節有關「分裂國家罪」的定義與罰則如下。

  第二十條 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以下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之一的,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屬犯罪:

  (一)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

  (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的法律地位;

  (三)將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其他任何部分轉歸外國統治。

  犯前款罪,對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十一條 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上述法律條文明確規定以下情形皆為分裂國家罪行。

  其一,將香港特區或中國其他部分從國家分裂分離出去,或者「獨立」出去,這是香港國安法首要懲治的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及基本法都明確規定,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任何主張「港獨」的言論以及為達此目的而實施的行為行動,都是香港國安法所不能容許的犯罪行為。

  其二,非法改變香港特區與中國任何地區的法律地位。基本法已經明確規定香港為「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因此,任何違反或挑戰「一國兩制」原則,主張全面自治,主張本土化,甚至「獨立」的行為,都是國安法所禁止的犯罪行為。

  其三,主張或實施將香港特區或中國其他部分劃歸外國統治,部分分離分子在公開的群體活動中公然揮舞英國旗、美國旗,並呼叫有關「港獨」的口號,其實是在主張或推動改變香港特區的政治屬性,試圖令香港再度回復英國殖民統治,明顯是旨在推動改變香港特區的法律地位,已經觸犯了國安法第二十條。

  其四,國安法第二十一條同時規定,任何人煽動、協助、教唆、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資助他人實施本法第二十條規定的犯罪的,即屬犯罪。類似黎智英這樣公開公然以金錢資助黑暴活動,煽動煽惑暴徒衝擊特區政府,即屬犯罪。部分人捐錢贊助支持戴耀廷等策劃「初選」,實質上也觸犯了香港國安法第二十一條,有機會被控罪定罪。     

  (香港國安法百問百答之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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