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安法有關香港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職能作出了以下明確規定。
第十六條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警務處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部門,配備執法力量。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須書面徵求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機構的意見。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在就職時應當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遵守法律,保守秘密。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聘請合格的專門人員和技術人員,協助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任務。
第十七條 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的職責為:
(一)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
(二)部署、協調、推進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和行動;
(三)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
(四)進行反干預調查和開展國家安全審查;
(五)承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交辦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
(六)執行本法所需的其他職責。
以上兩個規條從八個方面明確規範了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要則。這些要則主要體現如下。
其一,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由行政長官任命,行政長官任命前必須以書面形式正式徵求駐港國安公署的意見。即,駐港國安公署對警務處維護國安負責人人選擁有實質的影響力。
其二,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負責人就職時必須宣誓效忠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並遵守法律,保守秘密。效忠基本法即意味着效忠國家。
其三,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可以從特區之外聘請專業人員,根據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昨日的解說,將包括從內地聘請專業技術人員,這是由維護國家安全的特殊使命職責決定的。
其四,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主要履行收集分析涉及國家安全的情報信息;部署、協調、推定維護國家安全的措施與行動;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安全。
其五,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亦將進行反干預調查並展開國家安全審查。即警務處國安部門將全面介入調查國際社會反華勢力對香港社會發展與維護國家安全的種種干預。
其六,警務處維護國安部門直接接受香港國安委的管轄管理,承辦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交辦的維護國家安全工作。即警務處維護國安部門將接受國安委、保安局及警務處直接領導與調派,其工作將直接向國安委負責。
其七,要則最後一條規定,執行國安法所需的其他職責。即警務處維護國安部門,將根據國安委的指令與安排,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事項,包括配合駐港國安公署執行維護國家安全的執法工作。
其八,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是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最主要的執法部門,將從事維護國安的主要執法工作,與駐港國安公署執法部門既有分工,更有合作,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沒有你我之分,只有共同之責。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主要執法工作還須警務處維護國安部門通力完成。
(香港國安法百問百答之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