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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擊香江\當法官也在縱暴,香港還有公義嗎?\屠海鳴

時間:2020-09-08 04:23:25來源:大公報

  在香港,同樣是刑事恐嚇,公眾人物恐嚇普通人,法庭裁決無罪;普通人恐嚇公眾人物,被法庭裁決有罪。案例如下:

  近日,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刑事恐嚇記者一案判決,裁判官認為記者並不感到驚嚇,判黎智英無罪。理由是:黎智英說「我實搞你」,不一定是恐嚇,記者保持微笑,表明未受到驚嚇。

  2013年9月,一退休漢對前立法會議員范國威說:「信唔信我打你吖嗱?」並舉拳作勢打范。法庭裁決該退休漢刑事恐嚇罪成,判監三個月,緩刑一年。理由是:原告有否真受到驚嚇並非重點,法庭必須保護任何人,尤其是公眾人物不受威嚇。

  一樣案例,兩種判決,再次刷新了人們對香港「司法獨立」的認知,「司法獨立」已淪為「司法獨裁」!再看看那些獲法庭批准保釋的嫌犯成功逃離香港的事實吧,令人不得不憂慮:當法官也在縱暴,香港還有公義嗎?

  國務院港澳辦發言人昨日表示,香港特區政治體制實行「三權分立」的說法是錯誤的,必須糾正。香港中聯辦發言人昨日表示,香港的政治體制是「行政主導」,而非「三權分立」。「司法獨立」不等於「司法獨大」或「司法至上」,不能以「司法獨立」之名擴大司法權,架空行政主導體制。

  法官難道是黎智英的辯護律師嗎?

  裁判官裁決黎智英無罪的主要理據如下:一是記者被黎智英指罵後仍然保持微笑,因此沒有足夠證據顯示記者實際上有被恐嚇;二是黎智英說「我實搞你」,認為「搞」字有很多意思,不一定有恐嚇之意;三是黎手指指向記者,只是代表認識對方,並無造成實質傷害;四是黎智英當時可能只是暫時不能控制情緒,形容是即時反應,未必有細心思考用字;五是不接納事主是誠實和可依賴的證人,原因是事主回應盤問時態度迴避,而且要辯方多次提問後才回答律師問題。

  看了這五條理由,令人懷疑裁判官有沒有搞錯?你到底是法官,還是黎智英的辯護律師?這些理由牽強附會,令人質疑。

  其一,每個人的心理承受能力不一樣,面對恐嚇的反應不盡相同。有的人面對恐嚇,無畏無懼;有的人面對恐嚇,失魂落魄。因為「保持微笑」,就判定「沒有受到恐嚇」,難以令人信服。

  其二,「搞」字固然有很多含義,但在特定場合、針對特定對象、輔以特定動作,其含義就已經確定。原告提供的視頻真實地記錄了當時的場景,難道不能定義黎智英所說的「搞」字是什麼含義嗎?

  其三,黎智英口中說「搞」字,手指指向記者,顯然是在恐嚇對方,若說意思是「我認識你」,這簡直是羞辱公眾的智商!

  其四,請問裁判官大人:有幾個刑事罪犯屬於「把情緒控制好了才犯罪的」?除了個別「冷面殺手」,絕大多數罪犯都是屬於「暫時不能控制情緒」。這豈能成為脫罪理由!

  其五,裁判官應該清楚,此案發生在三年前,當事人對三年前的一些細節記憶模糊,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情,豈能以此判定為「不誠實」?

  「放生」暴徒豈有司法公正可言?

  「警察拉人,法院放人」已成為香港的一個獨特現象,也是香港動亂不止的深層次原因。在香港,某些裁判官「放生」暴徒已經到了毫無底線的地步。

  裁判官何俊堯接手「真槍案」批准疑犯保釋。去年12月8日,警方在灣仔等地檢獲大批槍械和違禁武器,拘捕「屠龍小隊」張俊富,何俊堯接手該案後,竟批准張俊富保釋。

  裁判官錢禮放走兩名製造汽油彈疑犯。去年9月30日,五名男子在灣仔金樂大廈管有製造汽油彈的原料,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錢禮批准兩被告保釋。

  裁判官黃崇厚批准製造炸彈案疑犯保釋。今年2月14日,黃崇厚審理機械技工黃偉然涉嫌製造DNT強力炸藥案的保釋申請時,竟批准該被告以75萬元現金和人事保釋。

  裁判官蘇文隆「放生」涉暴嫌犯。去年10月,計算機工程人員張仁梁駕駛其父的車輛遭截查,被發現車內載有38個金屬輪胎刺釘,被控「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他亦承認當時無牌管有三個無線電對講機。但裁判官蘇文隆裁定他罪名不成立,理由竟是涉案車輛並非被告持有。

  眾所周知,刑事犯罪、特別危害公共安全的恐怖犯罪,危害極大,將這些嫌犯「放生」,必然後患無窮。「修例風波」以來,有多少無辜路人慘遭暴徒殘害,難道裁判官沒有看到嗎?肆意「放生」暴徒,還有司法公正可言嗎?

  司法不公難道不能批評?

  在香港,有個不成文的規矩。無論法官判案如何,公眾都不能批評。如果當事人批評,就是「藐視法庭」;如果政府官員批評,就是「干涉司法獨立」。不能批評,也無上訴渠道,「司法獨立」淪為「司法獨裁」。

  「修例風波」中的諸多案例顯示,某些法官已經嚴重背離了客觀、中立的原則,將個人的政治傾向帶入判案當中。司法不公如此嚴重,還不能批評嗎?

  英國法學大宗師丹寧勳爵Lord Denning判詞中的名言:「我們永遠不會利用藐視法庭的司法權,來維護我們自己的莊嚴,亦不會以此來壓制批評我們的聲音。我們無懼批評,亦不抗拒批評,因為這涉及更重要的原則;就是言論自由。每一個人都有權對法官作出評論,甚至出位的評論。」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過往在回應立法會議員提問時亦曾指出,市民有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就法院的裁決或相關事項發表意見,理性的討論亦可以提高法治意識。

  當某些法官也在縱暴,我們靠什麼來維護公義?不僅應批評,還應推進司法改革,決不能令「司法獨大」「司法獨裁」的情況延續下去,它已經嚴重背離「司法獨立」的本意。司法不公,香港不寧!

  (本文作者為港區全國政協委員、香港新時代發展智庫主席)

  註:《大公報》獨家發表,如有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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