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2021年發出所謂的警示之後,美國國務院、財政部、商務部、農業部及國土安全部日前又再向美國公民和商界發出「更新版警告」,恐嚇在香港從事商業活動和旅遊時可能面臨人身安全和法律風險。該文件宣稱香港3月制定的《維護國家安全條例》,涉及「與外部勢力勾結」、洩露國家秘密及間諜活動的條文廣泛而模糊,又宣稱一般機構對政府政策或當地客戶進行盡職調查,跟本港及他國政府官員、記者或非政府組織聯繫,也有機會觸犯法例。此外又稱港商可能會因為協助美國制裁的國家或個人、協助恐怖組織偷運貨物,以及偷運芬太尼而觸犯法例。
誠如之前的文章所言,美國利用這樣的所謂警告,「唱衰」香港的經濟環境,根本是「項莊舞劍,意在沛公」,其真實目的是在「以港遏華」,意圖遏制我國的綜合國力提升。畢竟世界現正處於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美國為保其單邊霸權,正在不斷調整對華策略,特別是中央制定香港國安法,令亂港勢力在2019年策動的「港版顏色革命」流產後,境外勢力無法再像過去一樣,試圖利用其傀儡奪取香港實質治權,於是改變策略。他們先是意圖以制裁香港公職人員的方式,向特區政府施壓,發現結果不奏效之後,便改打「經濟牌」,恐嚇外企可能會誤墮法網,以此阻撓對方到香港投資,甚至是呼籲外企撤資。
故意抹黑香港恐嚇外企
正因如此,任何不帶政治偏見的人,都會發現美國的所謂警告,根本是故意誤導。先說洩露國家秘密,國安條例對此有着清晰的法律定義,分別為:(a)關乎中國或特區事務的重大決策中的秘密;(b)關乎中國國防建設或中國武裝力量的秘密;(c)關乎中國外交或外事活動的秘密、關乎特區對外事務的秘密,或中國或特區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秘密;(d)關乎中國或特區經濟或社會發展的秘密;(e)關乎中國或特區科技發展或科學技術的秘密;(f)關乎維護國家安全或特區安全或偵查罪行的活動的秘密,(g)關乎中央與特區之間的關係的秘密。
值得注意的是,條例所提及的國家秘密,其定義主要是參照內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其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由於國家秘密的資料有明確標籤或識認,所以一般機構對政府政策或當地客戶進行盡職調查,根本不可能像美方吹噓一樣,會「誤墮法網」。
境外勢力干預方面,條例亦有明確定義,只有配合境外勢力,意圖:(a)影響中央人民政府或特區行政機關制訂或執行任何政策或措施或作出或執行任何其他決定;(b)影響立法會執行職能(包括影響任何立法會議員以該身份執行職能),或干預與立法會相關的程序;(c)影響法院執行職能(包括影響任何司法人員以該身份執行職能),或干預特區的司法;(d)干預任何選舉或與選舉相關的程序;(e)損害中國與任何外國的關係;損害中央與特區的關係;損害中央與中國任何其他地區的關係;損害特區與中國任何其他地區的關係;損害特區與任何外國的關係,才會觸犯法例。跟本港及他國政府官員、記者或非政府組織的一般聯繫,根本不會違法。
至於美國制裁他國或個人的禁令,先不說美國繞過聯合國大搞單邊制裁,是否霸權主義的表現,香港作為國家的特別行政區,根本沒有配合美方制裁的義務。美國一方面假國家安全之名,對其國民和企業大搞域外管轄,另一邊廂又指責香港國安法和《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具域外管轄效力,便是典型的雙重標準。
藉口芬太尼「擴散」推卸責任
最後但是不得不說,美方在報告中指香港可能會成為支持內地化學和製藥公司的人士的金融樞紐,並宣稱這些公司涉及「非法毒品」的擴散,包括芬太尼前驅化學品,這是在混淆視聽。首先,芬太尼作為合成鴉片類藥物,自二十世紀五十年代末問世以來,一直可被用作手術鎮痛劑或止痛的藥物。2017年,世界衞生組織將芬太尼增列入《基本藥物標準清單》,供成員國選用。美國出現芬太尼濫藥的情況,始於當地一些製藥公司投入大量資金資助相關專家和機構,在上世紀九十年代兜售「鴉片類藥物無害論」,鼓勵醫師多開處方、藥店大力推銷,最終造成失控。
另一方面,美方提到的芬太尼前驅化學品,即芬太尼前體,其實是指可被用於合成芬太尼的原料性質的化合物,由於芬太尼及其類似物可以通過多種方法合成,所以涉及的化學原料眾多,加上這些材料為醫療、工業或商業用途所需,跟美方口中的「毒品」沾不上邊。更重要的是,我國早於2019年已將芬太尼類物質列入《非藥用類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製品種增補目錄》,目前我國列管的芬太尼類物質品種達到25種,還要超過聯合國規定管制的21種。美方把本可用作正常醫療、工業或商業用途的芬太尼前體,貼上「非法毒品」標籤,再意圖污蠛香港涉及「非法毒品」的擴散,根本是惡意構陷,實在十分可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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