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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事論事/「禁蒙面法」護港安寧必須保留\陳子遷

時間:2023-03-23 04:24:41來源:大公报

  特區政府撤銷「口罩令」後,社會上出現了一些要求政府撤銷《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的聲音。行政長官李家超早前回應會否撤銷「禁蒙面法」時,直截了當地指出「口罩令」和「禁蒙面法」是兩回事,政府會適時檢討法例,但現階段不會處理。

  筆者認為,撤銷「口罩令」是特區政府因應疫情發展所作的公共衞生決定,而「禁蒙面法」則是針對修例風波期間出現的大規模暴力違法活動,特區政府根據《緊急情況規例條例》而訂立的規例,規例是針對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兩者法理基礎不同,並不矛盾。目前反中亂港分子的活動轉趨地下化,企圖通過各種「軟對抗」手段破壞香港社會安寧,而「禁蒙面法」能有效防範暴力行為,維護社會秩序不受破壞,因此必須保留。

  黑暴危脅仍未完全消除

  社會上有些人認為,香港國安法頒布實施後,社會已恢復安寧,「禁蒙面法」的作用不大,沒有保留下去的必要,故建議政府撤銷「禁蒙面法」。但其實,香港維護國安的隱患依然存在,暴力行為仍有死灰復燃的可能。例如警方國安處近日拘捕多名涉嫌管有煽動刊物、涉嫌在網上發布煽動「港獨」信息的疑犯等,可見反中亂港勢力仍然在暗中蠢蠢欲動,從未放棄顛覆國家和香港特區政權的圖謀。

  市民絕對不會忘記,修例風波期間黑衣暴徒以頭戴頭盔、防毒面具、口罩、面部塗抹色彩等方式,企圖隱藏其容貌,逃避警方追捕和法律後果,自以為警方無法辨識其身份而肆意破壞公共設施、投擲汽油彈、襲擊持不同政見的市民,甚至襲警。「禁蒙面法」針對的是有關的違法行為,對於阻嚇暴徒,並迅速恢復社會秩序方面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是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眾多舉措之一,事實證明,「禁蒙面法」對防範暴力非常有效。

  至於奉公守法的市民根本無需要擔心上街戴口罩會觸犯「禁蒙面法」。「禁蒙面法」僅對公眾集會、公眾遊行、非法或未經批准集結作出規管,其適用範圍十分清晰。此外,還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作為免責辯護,假設有市民基於醫療或其他合理原因而戴口罩參與公眾集會,警方會聆聽對方的解釋,不會貿然提出檢控。特區政府在訂立「禁蒙面法」時,已充分考慮到各種情況,戴口罩者只要有合理辯解,就可得到豁免。所謂保留該法是「違反人權」、市民戴口罩防疫「容易墜入法網」等別有用心的言論,全屬造謠抹黑。

  曾有反中亂港政客抹黑「禁蒙面法」是違反基本法相關規定,提出司法覆核,終審法院裁定特區政府勝訴,裁決中確認「禁蒙面法」禁止在公眾活動中使用蒙面物品限制了相關自由及權利是符合相稱性的要求。法院明確指出,集會、遊行和示威的自由、言論及發表的自由,以及享有私生活的權利,並非絕對,而是可受到合法限制。法院並強調,穿戴蒙面物品不是和平集會權利的核心,因為即使不穿戴蒙面物品仍可以和平示威。裁決顯示「禁蒙面法」合理合法,有必要繼續維持。

  「禁蒙面法」在歐美等國家存在已久,是確保遊行集會和平進行的重要工具,並不是本港獨有。自詡是「民主燈塔」的美國,在華盛頓特區以及加州、佐治亞州、紐約州等12個州份都有制定禁蒙面法,防止民眾為逃避責任而掩蓋面部,進行傷害他人和違法犯罪等活動;德國集會法列明在示威等公眾場合禁止佩戴妨礙身份識別的飾物,違者可被判處一年監禁;西班牙從2013年起禁止公眾在示威活動中戴面罩,違者可處以罰款3萬歐元;加拿大更是全球禁止蒙面示威最嚴厲的國家,2013年6月通過禁蒙面法,禁止公民佩戴面具或其他偽裝掩蓋身份以參與騷亂和非法集會,違例者最高可被判處10年期的監禁。香港的「禁蒙面法」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萬5千元及監禁1年,可謂比加拿大寬鬆得多。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昨日亦在立法會表示,香港維護國安風險仍然存在,仍有破壞力量潛伏社會,特區政府要做好風險管理以及各方面的預案,對於任何破壞國家安全,又或者破壞香港社會安寧和自身安全的活動,都要迎頭打擊,不要讓它萌芽或者蔓延。他又舉例警方去年9月曾於一個住宅單位和一個迷你倉檢獲彈藥、製造槍械組件的3D打印機,以及大量炸藥的原材料;今年2月,西九龍法院大樓的玻璃幕牆懷疑遭射擊;本月初女工會遊行前,網上有煽動違法言論,主辦者最終決定取消遊行等等,故認為目前有必要保留「禁蒙面法」,並會密切留意整體社會的情況,適時檢討。

  普通市民根本無需憂慮

  鄧炳強又不認同「禁蒙面法」會損害阻礙香港市民合法參與遊行示威的權利,強調佩戴蒙面物品並非和平集會的核心,市民不戴蒙面物品也可以進行和平示威,而條例已清楚訂定以合法權限及合理辯解以作為免責辯護,惟「豬嘴」面罩和V煞面具,則不屬於合理情況。

  隨着特區政府在不同場合講解訂立「禁蒙面法」的目的和免責辯護的情況,相信部分人對所謂「上街戴口罩會觸犯『禁蒙面法』」的誤解將會消除。

  筆者建議,特區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適時檢討「禁蒙面法」,增加規例的阻嚇力,同時加強向市民解說,爭取更多的支持和理解,進一步維護社會秩序,完善國家安全的制度和機制。

  律師、香江聚賢法律專業人才委員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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