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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後/涉國安案件當然要有更嚴格要求\卓銘

時間:2022-11-26 04:24:29來源:大公报

  英國政府最近發出一項新指引,「呼籲」所有政府部門及相關機構停用海康威視或大華等中國品牌的攝錄監控器材,並強調這類器材不應與政府部門的「核心網絡」有連結,各部門亦應停止使用有關器材,同時考慮用其他品牌取代云云。雖然這份指引字面上沒有明說,但明眼人都知道此舉與「禁用」無異。至於英國政府不惜斥巨資也要大換中國品牌的理由也很簡單:國家安全考慮。

  最近黎智英涉勾結外國勢力案應否聘請外國律師,又再引起公眾對國家安全和國安法的討論。也許至今仍有部分人覺得國家安全就等於專制、扼殺自由,但實際上,美英這些一般人眼中的「民主國家」,對國家安全的重視和監管才是真稱得上毫不留情。

  高院與上訴庭早前批准黎智英聘請英國大律師,其中一個理由是海外大律師可就香港國安法的新法律範疇作出貢獻,對涉國安法案件日後的判例及法理學發展提供一定幫助。Tim Owen代黎智英辯護最終是否獲批尚不得而知,現在自然也難說這位英國大狀究竟可對國安法作出什麼樣的貢獻,倒是英國政府以國家安全為由呼籲停用中國品牌,可以提早為香港上一課。

  其實從這件事就能看出,世界上任何國家,即使是那些自詡最尊重人權、自由的西方民主國家,也不會在國家安全問題上有絲毫放鬆。就算只是一部最普通的攝錄機,只要與國家安全扯上一丁點關係,屆時不光個別替換,而是一整個品牌都要連根拔起。英國維護國家安全,連一部中國攝錄機都要趕盡殺絕,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反而容許英國大狀插手國安法案件,還表示要借鑒海外經驗與案例學習,這恐怕未開始學已先失其精髓。

  黎智英早前向法院申請保釋時,終審法院經已明確指出國安法不能簡單套用一般的法律規定,要正確詮釋香港國安法,必須因應立法背景和目的進行審視。香港國安法屬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全國性法律,對本地法律具凌駕性質。國安法第六十二條已清楚表明,香港特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

  在保釋問題上,香港國安法的「審慎保釋」原則就與一般普通法下的「自由保釋」原則有所出入,而此時應優先以特別法的規定為準。這並非香港國安法獨有的安排,即使放諸國際,國安法問題亦必然凌駕於其他考慮因素。事實上,英國政府決定禁用中國攝錄器材所謂的「國家安全問題」,也不是什麼極為重要的國家機密。去年,時任衞生大臣夏國賢涉嫌違反防疫規例,在辦公室內與一名女助手接吻,報道指,拍到這一幕的正是一部海康威視攝錄機。但就是這麼一件小事,只是因為牽涉到英國政府眼中的國家安全問題,結果不只涉事官員要辭職走人,連英國政府部門內的海康威視攝錄機都要被迫拆走。

  如今情況換到香港,英國大狀不單止有可能接觸到涉及中國國家安全的資料,甚至可以引用英國案例來「詮釋」國安法,若按英國標準,這根本無法接受。再者,黎智英涉及的是勾結外國勢力罪,重點「嫌疑人」正是英美等國家。先不論禁用中國攝錄器材一事,英國政府過去各種反華和抹黑香港的論調亦劣跡斑斑,不只多次聲援涉犯國安法疑犯,甚至有國會議員對在香港參與司法工作的法官施壓,要求辭職。

  中央不會坐視不理

  既然是有關勾結外國勢力,理應避免受到外力干預。若然Tim Owen直接參與本案,就算沒有利益衝突,又如何保證其不會受到英國政府的政治壓力影響?一旦構成先例,很可能對國安法日後的執行造成不利影響,遑論可以為完善國安法作出貢獻。要減少干預因素,保障參與控辯的雙方都不受外國政治力量影響,最好的方法就是由香港大律師處理案件,而目前香港大律師的水平,也絕對擔得起這個職責。

  反過來說,香港國安法只有中文官方版本,當初刊憲時,便已說明英文譯本只作資料用途,不具法律效力。因此為準確理解有法律效力的條文,在香港審判國安法案件應按中文官方版本進行,亦應由通曉中文的人士參與審判及控辯工作。如果從完善國安法的角度來說,採用本地大律師反而較外國大狀更為有利。

  國安法由全國人大制定,最終解釋權屬於全國人大常委會,一旦出現不符立法原意的判決,必要情況下特區政府可請求人大常委會作出釋法。另外,當案件涉及外國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特區管轄確有困難,經特區政府或駐港維護國安公署提出,並報中央政府批准,可由駐港維護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但相信以上情況都非香港社會所樂見。

  維護國安不只是特區政府的責任,特區法院也是重要的持份者,公眾都希望法院能準確落實國安法立法原意,肩負起憲制責任,這也關係到市民對法院、對法治的信心。期望終審法院能作出合理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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