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產品

首页 > 评论 > 正文

議論風生/「學者」抹黑國安法官 有違學術道德\文兆基

時間:2022-11-23 04:24:37來源:大公报

  有媒體早前煞有介事地報道,香港國安法自頒布實施以來,行政長官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特首辦曾確認其中12名指定法官身份,及後以有法官被「起底」及騷擾為由,拒絕再確認指定法官身份。報道引述所謂「學者」聲稱,所有國安案件須由指定法官審理,令公眾對司法獨立有顧慮;而特首辦拒絕確認指定法官身份,是阻礙公眾行使知情權云云。

  熟知香港媒體生態的人都會知道,借所謂「學者」之口,道出媒體本身的既定立場,乃是一些媒體誘導輿論的慣常伎倆。但以此作為批評特首辦拒絕確認指定法官身份的藉口,無論從法理還是情理上都是說不過去。

  先說所謂的「公眾知情權」,根據《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條文中都沒有所謂「公眾知情權」一說,可見「公眾知情權」只是一些人用來誤導不明就裏的市民之說。

  事實上,媒體報道新聞的方式一向都是由上而下,新聞在採訪、編輯、報道前,媒體不會事先諮詢公眾意見,而是由媒體假設觀眾或讀者對某些題材有興趣,即是以「新聞價值」為出發點,再進行採訪或發掘相關資料。是故,所謂「公眾知情權」更像是傳播學的基礎理論。

  說到這裏或許有人會說,即使所謂「公眾知情權」只是為了方便記者採訪而提出的理論,採訪權是新聞自由的基石,基本法第二十七條亦有保障香港居民享有新聞自由。然而,先不論採訪權本身,並不等於受訪人或機構有接受採訪或主動披露資料的法律義務,新聞自由亦非毫無限制,當某些報道涉及他人私隱,影響司法公正、公共秩序甚至是國家安全時,當局自然會選擇不作公開部分資料。

  從無所謂「隱藏」法官

  以確認指定法官身份一事為例,據司法機構早前向立法會呈交的資料顯示,2019至2021年共發生31宗恐嚇法官及司法人員事件,涉及17名法官及司法人員,主要涉恐嚇郵件;更有人因多次打電話滋擾法官,被控藐視法庭罪成。而基本法第八十五條列明「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獨立進行審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員履行審判職責的行為不受法律追究。」

  為免法官及其家人被「起底」或恐嚇而影響案件獨立審判,拒絕再確認指定法官身份,乃是維護司法公正之舉。

  至於所謂當局不能「隱藏」指定法官身份一說,亦令人莫名其妙。其實,國安法案件進入審理階段時,司法機構都會公開審理案件的指定法官名稱,根本不存在所謂「隱藏」一說。

  從法理上而言,香港國安法第四十四條授權行政長官委任指定若干名法官負責審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並無規定行政長官必須公開指定法官的身份。

  另一方面,國安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行政長官在指定法官前可徵詢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的意見。而國安法第十四條則規定,國安委的工作信息不予公開。如此一來,行政長官及特首辦不但沒有義務確認指定法官身份,披露指定法官身份更是不符合國安委的工作信息不予公開的相關規定。

  最後但是不得不說,所謂「指定法官由特首委任,令公眾對指定法官的意識形態、司法獨立有顧慮」之說,只不過是所謂「學者」把一己之見,吹噓為所謂的「公眾」疑慮。

  這些言論不但毫無根據,更與事實不符。行政長官只不過是訂立負責涉及國家安全案件的指定法官名單,而涉及國安案件的排期、處理,以及委派哪一位或哪些法官負責處理案件,均屬於司法機構獨立行使的司法職能。所謂「學者」發表有關言論,目的只是在毫無任何事實根據的情況下,否定法官的專業操守和能力,抹黑他們判案時會受政治等因素影響,作出有違司法獨立精神的裁決。如此無理的抹黑,不有違學術道德,更有藐視法庭之嫌。

  時事評論員

最新要聞

最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