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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後/外聘律師必須遵守「保密協定」\卓銘

時間:2022-11-22 04:24:22來源:大公报

  據傳媒報道,律政司刑事檢控科昨日首次引述香港國安法,致函本港所有外聘大律師要求其在履行外聘檢控工作期間,必須確保自己不會存在「利益衝突」,或避免任何可見的利益衝突;並承諾在處理外聘案件時必須遵守「保密協定」,在未得律政司司長書面批准下,不得洩露相關案件的文件等一切資料予任何人士或組織;又提醒所有外聘大狀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從事任何違反國家安全利益的行為或活動。

  律政司此舉是依據香港國安法第六條,即「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任何機構、組織和個人都應當遵守本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有關維護國家安全的其他法律,不得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可謂合情合法合理。

  最近黎智英涉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一案快將提堂,法庭日前批准黎智英以「專案認許」方式聘請英國御用大律師作辯護,至昨日又駁回律政司的上訴申請。究竟涉國安案件應否允許聘用海外大狀,在此姑且不作探討。但律政司對海外大狀處理國安案件的情況,也需要做好應有的準備和保險。

  例如當有關案件涉及到一些國家機密資料,以至辯護律師與海外敵對勢力之間存在密切關係,律政司和法院日後可以依此作出相應安排,拒絕讓部分海外律師接手案件。同時對律師在處理案件期間的行為作出適當規範,以免出現機密資料外洩或遭到外國勢力插手等問題。

  若非心有鬼 何懼簽署?

  一些人將之形容為強迫外聘大狀向特區政府「表忠」,這種言論要麼是不知法律規定,要麼是刻意誤導視聽。

  首先,特區政府向外聘大狀要求的只有三件事:確保不存在利益衝突、遵守保密協定、不危害國安。就前兩者而者,本身就屬於律師的專業操守及誠信要求。即使不是處理涉及國安的案件,所有律師都應確保自己與案件、當事人之間不存在利益衝突,亦不應在未得許可的情況下對外披露有關案件的資料。

  至於提醒外聘大狀不得以任何方式危害國安,換個說法,其實與要求外聘大狀守法沒有任何區別。畢竟香港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從事任何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或活動,身處前線法律工作的外聘大律師也自然應該受到規範,而要求律師守法,很明顯不算是什麼過分的要求,不如說是律師最基本的專業要求。就海外例子而言,美國律師在就職宣誓時,也承諾要在言行中尊重美國法律與法制體系。

  因此,與其說這是要求外聘大狀向律政司作承諾,倒不如說是確保了外聘大律師維持高質素的專業表現。對那些專業、優秀的海外律師而言,簽署承諾不過是單純簽個名而已,不會對他們本來的工作和需求構成任何改變或影響。這也能進一步維護公眾對於本港法治的信心,保障香港司法獨立,以及審訊不受外國勢力的干擾。

  但是,假如有人對這麼簡單和基本的要求都充滿牴觸,那就不禁令人猜想某些人是否本就心中有鬼,同時亦更證明律政司今次提出的要求是必要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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