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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話要說/台當局還要阻陳同佳自首到何時?\陳凱文

時間:2022-01-19 04:24:46來源:大公报

  近日,選委會界別立法會議員管浩鳴表示,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赴台自首意願一直未變,但是由於陳同佳和管浩鳴已被台灣當局列入黑名單而無法赴台,連向航空公司查詢都被拒絕。對此,台當局回應時宣稱,案件涉及台港雙方管轄權及相關公權力之行使,必須先由兩地政府談好相關事宜,並一再呼籲特區政府應務實回應早先台方提出之司法互助請求,才能處理陳同佳赴台入境問題云云。

  台當局的說法不過是在砌詞狡辯。眾所周知,這宗命案的整個案發過程,均是在台灣發生,根據當地《刑法》第3條及第4條的規定,台灣當局具有該案的屬地管轄權。反之,根據香港的《傷害人身罪》,不論第2條的謀殺罪,還是第5條的誤殺罪,均沒准許香港法院行使域外管轄權的條文。

  棄法律和道義責任於不顧

  在此情況之下,陳同佳過去雖然曾觸犯其他香港本地法例,但是均已服刑完畢,即使他確曾在台灣殺人,亦只是觸犯了台灣的當地法例,香港法院均沒權審理。既然香港沒有陳同佳涉嫌在台殺人的司法管轄權,台當局宣稱案件涉及台港雙方管轄權及相關公權力之行使,究竟是在糊弄誰?

  換言之,由於現時只有台灣當局才有案件的屬地司法管轄權,亦即是只有台灣當局才有緝拿陳同佳歸案的法律和道義責任。現時陳同佳既然有意投案自首,台灣當局若真是有心讓受害人沉冤得雪的話,最簡單的做法,便是先讓對方乘飛機赴台,然後再在機場內將其拘捕,而不是千方百計地阻撓其赴台投案。

  至於台當局宣稱,特區政府應回應早先台方提出之司法互助請求,根本是包藏禍心。眾所周知,2019年「修例風波」爆發的成因,便是現行的《逃犯條例》及《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雖授權特區政府可與香港以外地方的政府簽訂逃犯移交協議,但是訂明中央政府或中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除外,所以為了把陳同佳移交到台灣,才要修訂此一規定。

  政治操作冷血之極

  可是,先不論相關的修訂,最終在亂港分子造謠抹黑,以及境外勢力藉機煽暴的情況下撤回,當時台灣當局便曾公開表示,即使香港當時成功修例,也不會跟特區政府簽署逃犯移交協定。到了香港撤回修例之後,台灣當局又以特區政府不回應(實際上是沒法理基礎回應)其司法互助請求,故意阻撓陳同佳赴台自首,如此反覆無常的舉動,究竟意欲何為?

  歸根究底,這一切的舉動,都是台灣當局的「台獨」心態作祟。當日台灣當局表明,不願在特區政府修例後簽署逃犯移交協議,因為此舉的前提為台灣是「中國的任何其他部分」。到了現在,台灣當局又想藉陳同佳赴台,要求特區政府提供司法互助,是因為特區政府若無視上述的法律規定,便是變相承認台灣不是「中國的任何其他部分」,從而陷特區政府於不義。

  台灣當局之所以故意阻撓陳同佳赴台投案,乃是因為他們由始至終,都不在意案件的受害人能否沉冤得雪,而是想借助此一案件,表面上要求特區政府提供司法協助,實際上是誘導特區政府跌入圈套,變相承認他們的「台獨」主張。究竟誰才是真正地以各種理由推卸責任,甚至欺瞞世人?答案實在是不言而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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