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產品

首页 > 评论 > 正文

新聞背後/「行使公民權利」不是免罪金牌\卓 銘

時間:2021-04-10 04:23:45來源:大公報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民主黨前主席楊森、「支聯會」主席李卓人涉嫌於前年8月31日,參與港島區非法遊行,三人各被控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案件日前提堂後,三人隨即表示認罪,但觀乎部分陳情的內容,卻不乏值得商榷之處。

  被告之一的楊森在其陳情中表示,自己「認罪但不認錯」,因為《香港人權法案》與基本法均賦予了港人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因此他參與當日的遊行,不過是行使公民權利,毋須當權者批准。他又強調以身試法,是為了堅持示威、遊行的權利,以和平方式進行公民抗命雲雲。

  「理想」絕非違法藉口

  黎智英的辯方律師求情時,亦謂該遊行是2019年間少數和平進行的示威,稱黎智英當日只是「跟大隊」,而且不少遊行人士都是在行人路行走,對交通造成的堵塞輕微。

  本文無意批判案中任何一位被告,畢竟案件已然提訊,分辨對錯就是法庭的責任。但以下姑且根據案發當日傳媒的報道,列舉一些基本資料。

  2019年8月31日,「民陣」原打算發起遊行,但警方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及保護他人權利和自由」為由發出反對通知書,隨後即有網民發起所謂的「祈禱大遊行」,聲稱其是宗教活動,因此毋須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這也就是黎智英等人被控參與的非法集結活動。

  然而遊行開始未幾,就有多人行出馬路,之後更佔據立法會對出夏慤道所有行車線。情況之後愈趨混亂,港鐵灣仔站設施遭惡意破壞,導致港島綫列車服務一度受阻,政府總部外亦有人投擲汽油彈。入夜後,有人設置路障縱火,並破壞閉路電視,又在行人路撬開磚頭。

  相信絕大部分的人,都會認同上述種種行為遠稱不上「和平遊行」,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的確賦予了港人集會、遊行的權利,但都是以和平、尊重他人權利為前提,任何一個法治、文明社會都不會為暴力免罪,或在道理層面上正當化暴力行為,最大原因是這侵犯了其他公民的權利。即使背後的理想有多崇高,法治社會也必須遵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則,若然光憑「理想」就可以不受法律規限,成為特權階級凌駕於法律之上,那法律還有何存在價值?

  前年8月正值「修例風波」爆發後兩個多月時間,社會整體氣氛仍然高度政治化,街頭混亂亦非鮮見,在這樣的大環境下舉辦遊行,究竟可以有多和平已相當惹人懷疑。遑論該活動根本由始至終都沒有發起人向警方申請不反對通知書,簡單「宗教活動」四字便在網上討論區動員,不負責任之餘,亦不符合程序公義。

  這也引出另一個問題,假如因為遊行是公民權利,毋須經過警方同意,那「民陣」原定舉辦的遊行也不用告吹,或直接沿用其主題即可。某些人何必又要以「宗教活動」作為免罪符,企圖為自己開脫或慫慂其他人加入呢?難道這不是因為那些人也心知肚明,違法之舉本身就不能被法治社會所容許嗎?

  「公民抗命」不是違法的正當理由,也無法作為道德呼召。看看美國最近的國會暴亂,起事的特朗普支持者以抗議選舉不公為由衝入國會大肆破壞,但美國社會卻不見得有多少人同情他們,因為試圖以暴力改變選舉結果,不單違法,也違反程序公義。

  一旦集會或示威涉及任何暴力,那就已經逾越了正常的公民權利,即使部分參與者沒有涉及暴力,也不能改變遊行出現暴力、變成騷亂的事實。違法就是違法,那就不能與示威中其他違法行徑,包括堵路、縱火、破壞分割開來。對暴力行為視若無睹,卻只沉醉於自己為所謂「民主、自由、人權」獻身的公民抗命幻想中,那只不過是低級的自我滿足,以及偽善而已。

最新要聞

最受歡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