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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話要說/「為移民而不宣誓」的荒謬\文兆基

時間:2020-12-23 04:23:53來源:大公報

  政府正準備於本月底或下月初發出通告,安排現職公務員簽署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的聲明。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日前表示,假如有人拒絕簽署,可能被視作不當行為,或者有損公共利益,局方將可能根據紀律懲處機制和《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對其採取紀律懲處,最嚴重是革職或勒令退休。

  事後一如外界所料,簽署聲明安排遭到攬炒派的批評,但是大家細閱他們的言論,便會發現他們的反對理由是何其荒謬。其中一個「理由」是有公務員擔心簽署擁護效忠聲明之後,會影響日後移民到其他地方,並指假如有人因為拒簽聲明而被革職,會尋求司法覆核挑戰政府決定雲雲。

  可以說,此番言論其實正正顯示,公務員必須宣誓或簽署擁護效忠聲明,實在有其必要性。那些擔憂未來移民會受影響的公務員,非但只不對特區忠心,甚至可以說是懷有貳心。他們從事公職不是為了服務香港和貢獻社會,而是打算貪其薪高糧準,以便攢錢準備移民。如斯沒有使命感,對國家和香港沒有歸屬感的人,若是因為拒簽聲明而被革職,也算是洗走公務員隊伍中的瘀血。

  至於有人宣稱要提呈司法覆核,亦未必能夠成事。因為根據香港國安法第6條規定:香港特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國香港特區。此乃政府要求現職公務員宣誓或簽署效忠擁護聲明的法理基礎,而國安法乃是在港實施的全國性法律,其合法性亦自然是不容置疑。

  另一個胡說八道的例子,早前有人撰文,質疑宣誓要求的涵蓋範圍有多大、誰來認定違誓行為、擁護和效忠的標準由誰來訂的同時,還聲稱宣誓效忠源自英國傳統,而英國政治任命的官員由民選產生,公務員對其效忠等於對人民忠誠,而特首非民選產生,所以要求公務員宣誓擁護效忠是「說不通」雲雲。

  可是明眼人相信不難發現,有關文章的謬論有三:

  首先,港英時期的宣誓規定,乃是從英國1868年的宣誓條例移植過來,其宣誓效忠的對象可不是民選產生的,而是世襲的英國國王。

  其次,特首也是由選舉產生,選委會也有直選產生的議員和區議員,只是因為當年攬炒派否決政改方案,因而至今尚未達致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的目標。

  此外,現時規定公職人員的擁護和效忠對象,其實不是現任特首,而是基本法和香港特區,基本法是全國人大制定的全國性法律,香港特區是全國人大根據憲法第31條及第62(14)條設立,全國人大則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因此,現時要求公務員擁護基本法和擁護香港特區,才是向全國人民效忠。

  要求宣誓的涵蓋範圍方面,其實政府現階段只要求公務員宣誓,而政府若真是要落實國安法第6條的規定,自然是涵蓋所有公職人員,而何謂「公職人員」,現行《防止賄賂條例》已有規定。至於誰來認定違誓行為,以及擁護效忠的標準誰來訂的問題,相信政府在未來修訂《宣誓及聲明條例》時,便會作出明確規定。

  最後不得不說,即使是私營企業,也絕不能接受員工吃飯砸鍋,可見現在要求公務員宣誓或簽署擁護效忠的聲明,拒簽或違誓者會被革職,其實不是什麼出奇的事。攬炒派之所以大呼小叫,說到底便是我們的公務員隊伍當中,一直潛藏着他們的人,從事着吃飯砸鍋的勾當,所以生怕公務員宣誓的規定生效後,他們的人會被揪出來而已。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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