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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話要說/法院「放生」鄭麗瓊理由牽強\溫滔淼

時間:2020-10-29 04:24:01來源:大公報

  民主黨籍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瓊,因為在社交平台轉發警員個人資料,涉嫌違反法庭於去年頒布禁止向警員「起底」的臨時禁制令,本年3月被捕,被控一項藐視法庭罪。案件早前在高等法院審訊,鄭麗瓊承認控罪,並宣稱案發時不知悉禁制令,事後已即時刪除帖文雲雲。律政司建議法庭判鄭以月計的監禁,但是審理案件的法官經一番考慮後,最終判處鄭麗瓊監禁28日,緩刑一年。

  酌情權無標準可循

  一如所料,法院此一判決再引起社會爭議,市民亦不禁懷疑,法官是否有意「放生」鄭麗瓊。首先,鄭麗瓊曾稱自己不知悉法院已頒布禁制令,但卻被媒體發現她曾在WhatsApp討論禁制令,可見對方並不誠實。耐人尋味的是,法官雖不相信鄭麗瓊轉發信息時不知有禁制令的存在,但卻相信「當時禁令未必在其腦海裏佔上主要位置」,當中的客觀論據是什麼?沒有的話,又能怪公眾懷疑,法官此一主觀判斷,背後涉及政治考慮嗎?

  另一個耐人尋味之處,是法官強調法庭禁制令並不只是行為指引,而是必須遵守,又強調一個人的影響力越大,其責任亦越大,做任何事之前要更清楚考慮後果。

  既然如此,法官理應接納律政司一方的建議,判處鄭麗瓊以月計的即時監禁吧?然而,法官最終只是判處對方監禁28日之餘,並容許對方緩刑一年,難道不是自相矛盾乎?

  據法官的解釋,鄭麗瓊獲得減刑的理由有三:

  一是鄭麗瓊在本案前行為良好;二是被告多年來參與公共事務;三是被告已對自己的行為感到懊悔。可是,不少案件的被告犯案前都無犯罪紀錄,但最終亦未獲減刑,可見無犯罪紀錄,不是獲得減刑的必要條件。既然如此,為何鄭麗瓊能因無犯罪紀錄而獲得減刑,其他人則沒有呢?

  同樣道理,過去的確有人因為認罪而獲減刑,亦有人並不獲得。司法機構過往給予的解釋,是每宗案件的具體情況都不同,所以量刑亦會有所區別,但當大眾發現法官的量刑並無客觀準則,而部分減刑的理由,基本是主觀的唯心而論時,這種量刑上的差異又怎樣令人信服?以本案為例,法官認為被告「對自己的行為感到懊悔」,但法官又不是被告肚裏的蟲,被告是否真的感到懊悔,法官如何驗證呢?

  有必要設量刑委員會

  更讓人感到詫異的是,法官竟以被告「多年來參與公共事務」,作為減刑理由。所謂的「多年來參與公共事務」,是指被告曾任區議員多年,對方領着公帑,進行有償勞動,為何可成為減刑理由?法官是否想告知公眾,長期受薪的公職人員即使犯法,所受的刑罰能比一般市民輕呢?法官這樣的判決,是否有違基本法第25條的「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規定?

  可以說,此案已經再次顯示,法官的量刑酌情權,基本上沒有可量化的客觀準則可言。他們既可以單憑一己的主觀意願,揣測被告是否「感到悔意」,亦可無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以被告是長期受薪的公職人員,作為減刑的所謂理由。是故,社會主流意見認為,香港應仿效英美等國設立量刑委員會,由其負責制訂量刑標準,實在有其必要也。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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