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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後/快必不准保釋乃咎由自取\溫滔淼

時間:2020-09-24 04:23:52來源:大公報

  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控發表煽動文字、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召集未經批准公眾集會等共13條罪行,早前在粉嶺裁判法院提堂,其保釋申請不獲主任裁判官批准。直至9月17日,快必到高等法院申請保釋,法官聽畢雙方陳辭後,再次拒絕快必的保釋申請。

  為此,攬炒派一如既往地為快必「喊冤」。人民力量前主席袁彌明稱快必申請保釋被拒,等同「未審先坐的文字獄」,新民主同盟區議員譚凱邦指不批保釋的裁判官「親建制」,民主黨立法會議員許智峯則指早前被控襲擊社民連成員梁國雄(長毛)的老翁獲准保釋,所以快必不獲保釋會「令市民感不公」雲雲。

  攬炒派上述的言論,不但法理上說不通,更是在沒根據下對司法人員作出人身攻擊,有藐視法庭的嫌疑。首先,不論《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公約)還是《香港人權法案條例》均訂明:「(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的行使帶有特殊的義務和責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可見言論自由絕非毫無限制。

  《公約》和《人權法案》又規定:政府為了(甲)尊重他人的權利或名譽;(乙)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衞生或道德,而以法律形式對言論的發表加以限制。現行的發表煽動文字罪和召集未經批准集結罪,正是為了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而訂立的法律規定,符合《公約》的要求,可見袁彌明將此稱作「文字獄」,根本是混淆視聽。

  其次,雖然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條例)第9D條的規定,所有被控人有權申請保釋,但若出現《條例》第9G條的情況除外。《條例》第9G條訂明:法庭如覺得有實質理由相信被控人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在保釋期間犯罪或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則無須准予被控人保釋。

  換言之,不論快必不獲保釋,還是涉嫌襲擊長毛的老伯獲得保釋,法官都是依法行使其保釋審批權。第9G條又訂明,法庭可以就被控罪行的嚴重性、被控人的行為、態度、操守、背景、交往、工作、職業、家庭環境、社會聯繫、財務狀況、健康、身體、精神狀況、年齡、以往任何獲准保釋的歷史、品格、經歷及以往定罪,作為被控人保釋應否獲批的參考資料。

  因此,許智峯以涉嫌襲擊長毛的老翁獲准保釋,快必被控的罪行不涉及暴力,作為快必也應獲准保釋的理由,其實是說不通的。事實上,快必曾在6月時被控襲擊石房有,當時法庭批准了其保釋,而從今次的控罪顯示,他涉嫌觸犯發表煽動文字罪的行為,是在7月初至7月中作出,法庭自然有機會以此段獲准保釋的歷史,作為相信快必有可能在保釋期間犯罪的實質理由,因而不批准對方保釋。

  至於譚凱邦攻擊不准快必保釋的裁判官,不但是妄自揣測對方的政治立場,更是在沒有根據下,指控對方判案時將受其個人政見影響。根據普通法,在法庭外發布誹謗法院的言論,或對法官及司法人員作出毫無根據的人身攻擊及辱罵,已屬刑事藐視法庭。警方應為此事作出調查,只要證據充分,不管對方的政治立場和身份,亦應嚴正執法。只有這樣,才能維護香港的司法尊嚴和公正。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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