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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論事/刑事檢控科要揪出內鬼提升效率\郭文緯

時間:2020-09-24 04:23:51來源:大公報

  有一些裁判官在審理騷亂和示威的個案時惹人非議,皆因他們只是判被告守行為六個月至一年,一般只要求被告支付5百至一千元保釋金就予以釋放。守行為的制度原本是為了方便裁判官迅速處理罪行輕微的公共秩序案件,守行為令可由檢控官或裁判官提出,也可以是控方和辯方之間協調的結果。

  然而,近期一些似乎不合理的判決令公眾感到震驚。在這些審訊中,被告涉嫌持有攻擊性武器甚至襲警等嚴重罪行,但只被判守行為,裁判官因此經常被指過於寬容。正如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指出,社會有責任確保警務人員不受侵害,所以刑罰須具備一定的阻嚇性。

  不過,似乎某些檢控人員也難辭其咎。律政司最近頒布一份內部文件,指出守行為制度可能已經被濫用,對此表達關注。據聞法庭審理過的190多宗涉及持有攻擊性武器和襲警罪的暴亂案,負責處理的檢控人員一律不提出任何證據,並同意裁判官判被告守行為。

  成立監察部門整頓內部

  顯然,這些案件大多並非是由「公眾秩序檢控組」處理的,它的工作量過重,因而這些案件很可能是由其他檢控官經手。

  律政司已採取補救措施,任命五名副刑事檢控專員監督以上案件,防止檢控人員忽視罪行的嚴重性,以寬鬆的手法草率結案。在新的監督制度下,副刑事檢控專員重新審視一些案件,得出的結論是,至少有兩宗涉及持有攻擊性武器的案件有足夠證據提出起訴,並推翻先前相關檢控人員所作的決定。

  因此,現在最大的問題是這190多宗案件中究竟有多少宗是處理不當?為了釋除公眾疑慮,副刑事檢控專員應重新審視全部案件,以確定當中有否不當行為。如果有的話,應找出是誰在扭曲正義和他們的動機。是他們不稱職抑或受政治偏見影響而贊同暴徒的行為?更糟的是,他們會否與被告的代表律師有密切關係?處理不當的案件是孤立事件或是出自同一班檢控人員的重複事件?以上的問題都需要解答,從而掃除律政司內的破壞分子。毫無疑問,律政司有內鬼,據說他們當中一些人還參加了大律師公會舉辦的示威遊行。我們應該還記得早前有一名資深檢控人員獲准出版一本書籍,教人如何迴避警察追捕和刑事檢控。他的行徑令人髮指,等同於稅務局的高級職員出書教人逃稅。律政司高層在監管上顯然有嚴重的缺失!

  警方和律政司應拿出更有效的審查制度。如果有警員不滿案件檢控官的決定,可將該案提交給指定的高級警官,後者將與指定的律政司高級官員對接,啟動緊急審查。警務處處長應建立與律政司司長和刑事檢控專員定期開會的制度,解決影響部門之間合作的問題。此前廉政公署和律政司之間就曾建立過這種諮詢機制,行之有效,有目共睹。

  執法者都明白,起訴成功與否通常取決於檢控官的能力和態度。我記得在服務廉政公署時,有一位特別傑出的刑事檢控專員薛偉成法官(Kevin Zervos)。他在辯護、盤問控方以及在法庭辯論法理要點方面才華橫溢、十分犀利,故常常勝訴。如果廉政公署遇到具有挑戰性的案件需要諮詢,他始終都是我們的得力人選。正是由於他的傑出表現,如今已榮任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我們常批評法官多次裁定涉及暴亂案的被告無罪,但我們還應考量:某些檢控官會因政見而手下留情,這是否也是問題所在?

  廉政公署於1974年成立,成立的首批部門包括內部調查及監察組,由一名職級等同於高級警司的主管領導,這表明廉政專員對下屬是否正直廉潔十分重視。因此,律政司有必要盡快成立一個類似部門進行內部監督,監督檢控官的表現,確保他們公正檢控。

  警方在「修例風波」中拘捕了一萬多名疑犯,迄今卻僅有2千多人被控。顯然,大量積壓的案件拖慢了司法程序,無益於伸張公義。律政司必須迅速制定計劃,增加公眾秩序檢控組的成員,同時務必確保選對人。

  考慮廢除現行外判制度

  刑事檢控存在的另一個問題是外判制度。現行的外判制度將大多數檢控工作外判私營的執業律師,此中存在幾個問題。首先,不能指望私人執業的律師像律政司的內部律師那麼積極辦案,特別是他們並不能像後者那樣忠於律政司。其次,律政司一方面可能要花費大量時間檢查證據、決定起訴,然後再將案件移交給私人律師,後者需要再次檢查案件,造成重複工作。第三,外判會令內部檢察官沒有機會在法庭上為案件進行辯論。第四點,也是最重要的一點,該制度令私人執業律師有機會了解執法過程中的內部運作情況,甚至可能觸及執法運作及官方的機密,從而危及將來的執法效力。

  律政司應認真考慮廢除現行的外判制度,並大規模聘請能力強、態度忠誠的公共檢控官。應抓住有刑事檢控專員辭職這一良機,選擇合適人選,以整頓刑事檢控部門,讓其運作得更好。

  註:本文的英文版原文刊登於《中國日報香港版》評論版面

  前副廉政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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