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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柱銘胡言亂語當休矣/甄 正

時間:2020-07-15 04:23:55來源:大公報

  香港這個舞台,向來不缺「名角」。這不,資深大律師李柱銘趁着香港國安法出台,小露了幾手變臉絕活兒,堪堪演了一齣「牆頭蘆葦,頭重腳輕隨風倒」,令觀者瞠目結舌。若非疫情鎖城,想必李大狀定會東奔西突,到歐美尋求更大舞台,游說「國際支持」,兜售「懲港妙計」。天不遂願,敬業如李絕不放棄表演,於是作弄出一篇《撤銷國安法還香港自由》的奇文。

  文章稱「以法律角度去『搞清楚』基本法和憲法的關係,以說明香港國安法違憲」。因為標題足夠吸引眼球,作者足夠大名鼎鼎,立論也足夠「義正辭嚴」,筆者隨即細讀。但從頭讀到尾,再從尾翻到頭,卻仍未能「搞清楚」作者要還香港什麼樣的自由?香港國安法到底哪裏違憲?更未見「法律角度」的論據論證是什麼?

  文章開篇就開火,稱「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首度開會,立刻就港版(香港)國安法第43條,制訂國安警察行使執法權的《實施細則》,並即在昨天生效,真的是雪上加霜」雲雲。讀至此,筆者就一頭霧水。眾所周知,香港是法治社會,警察必須依法執法,細則越完備,對警察的約束就越強,也就越利於有效監督執法。因此,及早制定國安執法《實施細則》,既是法之所規、理之所在,也是民心所向、大勢所趨,實不知文中何來「雪上加霜」之說?

  文章稱全國人大無權為香港立法,因為「根據基本法,惟立法會享有立法權,故委實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均沒有權為港制訂任何法律,包括國安法」雲雲。

  憲法是「一國兩制」根源

  讀至此,筆者更是摸不着頭腦。首先,憲法第31條明文規定:「國家在必要時得設立特別行政區,在特別行政區內實行的制度由全國人民大表大會以法律規定」;第62條列明全國人大的職權包括:(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十四)決定特別行政區的設立及其制度。

  此外,基本法序言也白紙黑字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特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制度」。況且,基本法本身就是1990年4月4日經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制定的,李柱銘恰是基本法起草委員會成員,作為親歷者,自然對全國人大制定基本法的事實一清二楚,實不知文中何來「委實全國人大和人大常委會均沒有權為港制訂任何法律」之說?

  文章稱香港國安法「違『一國兩制』更是違憲」,認為「『一國兩制』之下,內地原有社會主義的一制,是由憲法規定;而特區資本主義的一制,則由基本法規定。」乍一看,這種說法好似有理,也有點「井水不犯河水」的意思。但仔細想想,不對啊,憲法作為國家根本大法,是包括特區在內的整個國家制度的基石。沒有憲法作保障,「一國兩制」只能是無源之水,基本法也只能是空中樓閣。

  此外,香港國安法無論制定主體、制定程序,還是立法原則、立法精神,以及條文內容和《實施細則》,筆者都沒找到李柱銘文中「以法律角度」說理論證的地方,更不知其何來「違『一國兩制』更是違憲」之說?

  經歷「黑暴」和疫災,香港傷痕纍纍,着實讓人心痛。面對已然落地的國安法,有人敲鑼打鼓歡欣鼓舞,有人首鼠兩端寢食難安,也有人垂死掙扎斷臂求生。但無論是誰,履歷多輝煌,名氣有多大,演技有多好,只要選擇留下作「港人」,還把香港當作「家」,就應該給這個「家」多些關愛、耕耘和希望,而非歪曲、仇恨和搗亂。須知獅子山下正義在,舉頭三尺有神明。李柱銘,胡言亂語當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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