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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理取鬧的港大學生會/文兆基

時間:2020-01-15 04:24:09來源:大公報

  香港大學學生會日前向警務處處長鄧炳強發出律師信,聲稱「警方自去年10月起先後5次進入及逗留校園範圍,以胡椒噴霧及警棍攻擊學生及校園傳媒,在百周年校園發射催淚彈及橡膠子彈,嚴重破壞校園安寧」,因而要求警方在沒有搜查令下,停止一切進入校園執法,以及使用可能危害港大師生人身安全的不合理武力。該會稱,若有任何警務人員有以上違法行為,不排除展開法律行動,雲雲。

  不諱言的說,港大學生會這封所謂的律師信,不僅是顛倒是非,其要求更是毫無道理可言。事實上,是有人在校園範圍之內從事違法活動在先,警方才須進入校內執法,所以真正「嚴重破壞校園安寧」的人是不法分子。假定被警方武力對待的真是該校學生或校園記者,這又是否代表他們沒做過違法行為、沒有拒捕呢?

  假若有人違法在先,並且蓄意妨礙警方執法的話,對方即使是學生,都沒有任何特權。因為根據《警隊條例》第50(1)條規定:警員若是合理地相信或懷疑某人已經觸犯任何由法律訂定判處的罪行,或者是可被判處監禁的罪行,即使對方的姓名不為警員所知,或者沒有為此而發出的手令,又或者沒有直接目擊對方犯罪,其拘捕行動仍屬合法。而第50(2)條規定:任何可被合法拘捕的人,如強行抗拒為逮捕他而作的行動,或企圖逃避逮捕,則警務人員或其他人可使用一切必需的辦法,以執行逮捕。

  這裏所說的「一切必需的辦法」,自然包括使用胡椒噴霧及警棍,促使拒捕的人喪失反抗能力,以便警員將其加以制服。港大學生會的信中,避而不談受襲的所謂「學生」有否違法在先,顯然是要藉此污衊警方不適當地使用武力。

  除此之外,港大學生會要求警方在沒有法庭頒付的搜查令下,停止進入校園執法,法理上也是說不通。根據《警隊條例》第50(3)條規定,如警員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進入或置身在某處,則居住在該處或管理該處的人在該警員提出要求時,須容許該警務人員自由進入該處,並給予一切合理的便利,以便他在內搜查。

  《警隊條例》第50(4)條則規定,警員若未能根據第(3)款獲准進入該處,則任何人在根據手令行事的情況下,及在本可發出手令但為免使須予逮捕的人有機會逃離而未取得該手令的情況下,進入該處及在內搜查,乃屬合法;警員如在妥為宣告其所具權能、目的及內進的要求後,仍無其他方法獲准內進時,則他為得以進入該處而擊破任何地方的外部或內部的門或窗,均屬合法,不論該地方是屬於須予逮捕的人或其他人的。

  是故,警方在回應港大學生會時指出,本港任何地方都受法律規管,沒一處地方是法外之地。簡而言之,只要有人在大學校內違法,或在違法後竄進校內,警方為免疑犯逃脫,便可在未有取得搜查令下進入校內執法,校方亦須准許警方入內並提供一切合理的便利。港大學生會的所謂要求,只不過是無理取鬧而已。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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