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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衣蒙面聽審——法庭上的另類不作為?/黃汝榮

時間:2020-01-03 04:26:18來源:大公報

  現時的確沒有具體法例,明文規定律師、司法人員在裁判法院內應如何穿着才算適當,可是,如開庭時真有律師未能大體恰當地判斷自己的衣飾穿戴,法官可根據法庭一貫的傳統禮儀,又或以法庭固有管轄權(Inherent Jurisdiction)的原則,要求律師改善衣着後,才處理案件,以保障司法過程的莊嚴性。換言之,律師穿着不當衣飾的行為雖沒有犯法,但並不是可以肆無忌憚地,任意基於個人喜愛而胡亂穿着的。

  蒙面聽審損司法莊嚴

  在上述原則下,市民如戴帽進入法庭,又或在庭內讓手機響起來,法庭同樣會以傳統禮儀或固有管轄權的理由,糾正市民不合法庭禮儀的做法。這些在法庭內常見的、涉及不屬於犯不犯法的態度問題,法官可以按常情常理,運用普通常識,作出他的個人判斷。法庭固有管轄權這類原則,過鬆,是不恰當地放縱;過緊,是不恰當地弄權;一切在乎分寸,以維護法庭尊嚴為標準及目的。

  近日因暴動罪而衍生出來的案件開始進入庭審階段,大量疑犯被控嚴重傷人、縱火、襲警及藏械等罪名。這些案件的被告人被帶到法庭提訊時,由新聞報道所見,他們支持者的裝束都有可堪斟酌之處。舉例,他們有的戴黑色面罩──只露雙眼,有的穿上連帽外褸,總之是些可以掩蓋頭顱的衣服,換言之也是些可以把身份隱藏起來的裝束,煞有介事並聯群結黨,大搖大擺地進入法庭公眾席聽審。這種情況令不少裁判法官感到不安,他們遂向上級法庭作出反映。可是,管理層對這些合理的不安感覺,卻採取「不予干預」作為解決辦法。管理層這種取態,究竟發放了什麼信息呢?法庭想表示它的善意?抑或法庭對心理威脅式的行為作出屈從?

  以上述群黨聽審的服飾而言,他們戴黑口罩、刻意用衣服遮掩容貌,其實已不只是穿不恰當的衣服去旁聽審訊那麼簡單了,他們那身裝束打扮、利用衣服及口罩的配搭,或許已對庭內任何人構成一種心理威脅。舉例,這類案件日後如進入正式審訊時,很可能需要傳召普通市民證人作供,群黨旁聽者那身裝束打扮,很大機會直接影響證人作供時的心理狀態。司法機關的管理層可有關注到市民證人作供時的心理壓力嗎?試想當證人作供時望向公眾席,入眼的、包圍自己的四周,均是被遮頭蒙面的黑衣、黑口罩人士,如果被他們盯着,證人能暢所欲言嗎?這樣的環境下作供能不妨礙公義的彰顯嗎?如果進一步想及仍未能遏止的俗稱「私了」(異見者被黑衣團夥非法圍毆)的風氣,對旁聽者在衣着上的「寬大」,會不會是在打擊市民出庭作供的意欲?市民會不會因而被滅聲?何以不恰當的衣着打扮,在香港的法庭內是予以容許的呢?這點可令人百思不得其解。

  對證人「另類滅聲」

  古語有雲,勿以惡小而為之。種種欠缺公義的「小事」,總之是些不容易被公眾察覺及辨認出來是不公平的事,長年累月在司法圈子內發生,本文所談的裝束問題便是一例。究竟當中問題何在?是管理層處理危機的意識薄弱?解決問題的手法不切實際,但又攬權自重?筆者不知道。客觀效果是管理層拒絕下放權力予下級法庭的法官,讓他們無枷鎖地審案。遇上懦弱怕事的法官,容許黑衣蒙頭者旁聽,對司法公正有多少影響,雖是未知之數。但普通常識告訴我們,如法官不阻止這種在法庭內穿着帶威脅性衣服人士的行為,這類「另類旁聽者」,便可發揮他們對市民證人的「另類滅聲法」。

  法官嚴管律師及市民在庭內的衣着,卻漠視黑衣蒙面人旁聽,司法系統中存在的雙重,甚至多重標準,會否為香港帶來傷害,為國家埋下炸彈?

  退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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