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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評論\全國人大常委會應釋法杜絕特區法院越權\溫滔淼

時間:2019-12-12 04:23:56來源:大公報

  高等法院早前裁定,特首會同行政會議以「危害公安」為由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緊急法」)制定《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違反基本法,並頒令「禁蒙面法」無效。及後,上訴庭雖然接納了政府的上訴,並同意香港現正處於公共危險狀態,但是拒絕了政府暫緩執行令申請。

  暴徒藉縱火向法院施壓

  在此之前,暴徒在12.8遊行期間,在高等法院及終審法院外縱火及噴漆。究竟暴徒的犯案動機,是否為了向法院施壓、藉此脅迫法院拒絕政府的暫緩執行令申請?此外,法院今次拒絕政府的暫緩執行令申請,跟事件又有否關係?我們難以得悉真相。只是無論如何,暴徒這次的縱火行動,已顯示香港司法系統正在面對暴力的威脅,我們也無法排除法院裁決的公正性,很有機會受到暴力威脅的影響。

  更加值得深思的是,若是根據過往慣例,今次上訴庭拒絕了政府的暫緩執行令申請,已意味着政府提出的上訴有其結果之前,「禁蒙面法」暫時失去了法律效力。可是,全國人大法工委早前已指出「香港特區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究竟香港特區法院是否有權判定「禁蒙面法」違反基本法,並以此宣布該條法例無效呢?

  這個問題涉及基本法第160條的規定:「香港特區成立時,香港原有法律除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為同本法牴觸者外,採用為香港特區法律」。為此,人大常委會在1997年2月23日,作出了《關於根據《中國香港特區基本法》第160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決定》),當中的附表早已列明了哪些香港原有法律及原有法律的部分條款,將在回歸後不再採用,「緊急法」不在《決定》的附表之內。

  因此,「緊急法」被採用為香港特區法律,並在回歸後作出了適應化修訂,因而符合基本法的相關規定。如今,香港法院裁定「緊急法」違反基本法,分明是不符合人大常委會所作出的《決定》。問題是,究竟基本法哪一條授權香港法院,可以作出不符合《決定》的裁決呢?判詞顯然並沒談及此點。

  法院豈能作出越權裁決

  說到這裏或許有人會說,基本法第160條同時規定:「如以後發現有的法律與本法牴觸,可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修改或停止生效」,但是縱觀整段條文,只曾提及人大常委會,並沒有提及香港法院或其他機關。由此可見,只有人大常委會才能判別香港的現行法例有否違反基本法,亦只有人大常委會才有權宣布某條現行法例停止生效,這是法工委早前談話的法理依據。

  相反,不論是高等法院早前裁定「緊急法」及「禁蒙面法」違反基本法,還是上訴庭現時拒絕政府的暫緩執行令申請,均不符合公權力「法無授權即禁止」原則,亦不符合基本法第160條的規定。所謂「緊急法」及「禁蒙面法」因為特區法院的裁決而失效,並沒有法理上的依據。

  可是有一點需要注意,法工委對於基本法第160條的理解雖然正確,但是特區法院仍可無視法工委的說明,繼續作出越權裁決,因為根據基本法第158條,只有人大常委會作出解釋之後,香港法院才須在裁決之時,以人大常委會的釋法為準。是故,全國人大常委會實在應該盡快作出釋法,藉此維護中央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維護以憲法和基本法為基礎的香港特區憲制秩序。 時事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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